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解读
冯卫华 律师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法 经济合同 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解读
—藏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审判规则
新司法解释法条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004解释》第1条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2004解释》第4条
争议焦点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冯钟若 律师
会计师 私募基金管理人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税务筹划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全过程法律+造价”和“建筑领域刑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服务,是全国首家专注建设工程“法律+造价”和“建筑领域刑事犯罪”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