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
案例:安徽省甲市M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本省乙市有一工程项目A,在该省丙市有一工程项目B,A、B项目均于2016年5月开工。2017年7月,该公司分别自A、B项目取得建筑工程价款3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支付A项目分包款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9.1万元);支付B项目分包款1200万元(专票税额118.92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6.98万元)。M公司2017年7月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当月A项目领用了这批材料的1/3,余下部分全部用于B项目。M公司对于A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于B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月初无留抵税款,不考虑其他因素,M公司2017年7月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在地申报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表项目乙市A项目(简易)丙市B项目(一般计税)结算价款30005000不含税销售额3000/(1+3%)=2912.625000/(1+11%)=4504.50分包价款10001200预缴税款(3000-1000)/(1+3%)*3%=58.25(5000-1200)/(1+11%)*2%=68.47本期应补税额一般计税应纳+简易计税应纳-预缴=4504.5*11%-118.92-16.98-(300-300*1/3)+58.25-58.25-68.47=91.13万元。解析:一、预缴税款对于A项目,是简易计税,用含税销售额3000-1000分包款的差除以1+3%计算出不含税价乘以简易计税预征率3%,得出58.25万。对B项目,是一般计税,预缴时用含税销售额5000减去1200万分包款后,除以1+11%,计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一般计税的预征率2%,得出68.47万。二、应纳税额应纳税额=B项目的应纳税额+A项目的应纳税额=B项目不含税销售额4504.5*11%-分包款进项118.92-人工进项16.98-领用的建筑材料进项300*B项目2/3+A项目的应纳税额58.25(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预缴税额,A项目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因此不能再减A项目取得的进项)=217.85万三、应补税额申报时应补税额=应纳税额-两个项目的预缴税额=217.85-A项目预缴税款58.25-B项目预缴税款68.47=91.13万元。四、会计处理(一)A项目1、收到工程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 3000贷:工程结算 2912.62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87.382、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70.87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29.13贷:应付帐款——分包单位 1000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应付帐款——分包单位 1000贷:银行存款 10004、预缴税款时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58.25贷:银行存款 58.255、采购建筑材料取得专票进项税额300万元借:原材料 1764.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贷:银行存款 2064.716、A项目领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88.24贷:原材料 588.2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二)B项目1、收到工程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 5000贷:工程结算 4504.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495.502、分包工程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81.0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8.92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2003、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借:应付帐款 1200贷:银行存款 12004、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8.47贷:银行存款 68.475、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0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83.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98贷: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3006、B项目领用建筑材料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76.47贷:原材料 1176.477、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8.47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8.478、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9.6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9.609、税款入库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1.13贷:银行存款 91.13参考资料:《特殊行业和特定业务的税务与会计》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暂行办法)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