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国家卫计委发文鼓励检验科独立
10月18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日起,医学检验室再也不是医疗机构中一个简单的机构了。
《通知》要求医学检验实验室不仅要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要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在实现质控的基础之上,国家将逐步推行各个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据悉,10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132家医疗机构已经对27项临床检验结果实施互认。
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再是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辅助科室,它将在未来医疗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医道君认为,此举有三个重要意图:一是提高检验的水平和质量,更好地配合临床;二是检验质量同质化,实现结果互认,可以大大降低医疗费用;三是为构建分级诊疗体系打外围基础。
《通知》也呼应了10月14日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提出的“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此次《通知》也明确提出,医学检验实验室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此外,在质控的基础上,《通知》也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在人员设置上,需要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其中,至少要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此外,还需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规范实验室场地,信息化也不能落下。《通知》要求,医学检验实验室要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