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涉案“董事长”再审改判无罪,好的开始都在逐一到来

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要保护民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国家颁布了许多保护民企的政策。比如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这个通知里面有一点对保护民企非常重要。那就是: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一些相关部门的手伸得太远了,该收回来了!而对于类似的行为国家也是严厉打击的!

广东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有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麦某新与陈某龙、苏某波等人与该村委会负责人商谈后,麦某某代表长新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开发面积约750亩。,长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订金给颜屋村委会。之后,因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不认可上述合同,合同未能履行。麦某某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颜屋村委会在大岭山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而麦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某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终止履行,并以长新公司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此后,麦某新以其夫妻名下的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上述土地开发相关款项。麦某新与陈某龙用两人共有的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向农行长安支行贷款660万元,随后麦某新将上述660万元贷款中的50万元用于支付该笔贷款利息,余款610万元用于麦名下的长新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陈某龙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称,麦某新利用担任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的权益。

麦某新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把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在过去成为司空见惯的潜规则。

企业和企业之间、商人和商人之间、政府与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想把一个企业搞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企业家抓起来。对企业家滥诉滥捕这是违背法治理念的,法院在谈及该案的意义时表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是一起有关支农服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贯彻了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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