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探案之布洛芬

一、案情
2021年3月8日,S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异丁苯甲酸19500千克,申报总价C&F 253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6392000,报关单号22012021***。经查,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上述证件。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970299.1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8000元
二、疑点
疑点一:税则号列:2916.3920
对应品名为:布洛芬Brufen (Ibuprofen)
查询对应表,最惠国关税率6.5%,监管条件无。
疑点二:申报品名:异丁苯甲酸,
而布洛芬的别名是:拔怒风、异丁苯丙酸
网络不能识别。
也就是说税号和品名并不对应,虽然是一字之差,监管条件没有显示,医药科技公司进口,应该进口的就是布洛芬,品名却申报为:异丁苯甲酸。是疏忽大意,还是另有隐情,确实值得怀疑。
三、分析
先从布洛芬分析开始,布洛芬(Ibuprofen)为解热镇痛类,非甾体抗炎药。本品通过抑制环氧化酶,减少前列腺素的合成,产生镇痛、抗炎作用;通过下丘脑体温调节中枢而起解热作用。
查阅CAS:15687-27-1,欧盟ECICS,未见“有异丁苯甲酸”描述,从理论上讲如果“异丁苯甲酸”存在,那税号就不在2916.39。
从单价上分析:19500千克,申报总价C&F 253500美元,C&F13美元/千克
货物价值人民币1970299.18元,查询3月份计征汇率,应该是2月17日,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发布。
难道是应该适用第四个星期三?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2月17日是调休日,不能算。
网络查询是用的2月10日的税率
感谢lily提供的验证信息,

那么应用2月10日汇率是否有依据么?真相是什么?

有时看上存在矛盾,但实际还需要证据去验证,尽管在总署令124号《征管办法》第十六条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但是汇率的适用原则: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写到这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要区分以下,汇率的适用原则要以2005年第53号公告为准,这就好比子目注释一样,要用描述更细的部分。
这么说海关的计征汇率没毛病,2月17日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也就是2月10日了),难怪大家都误以为采用的2月10日的汇率。
那么253500*6.4391=1632311.85,由此可以推出保费为337987.33。按10%的加成计算,保费率15.59%,运费高大家有目共睹,大家知道千分之三,这保费都快赶上运费了,这里疑点还是非常大的。
查阅布洛芬(2916.3200)单价,未发现明显异常。
年份
往来国家
均价USD
2020
中国
23.51
2019
中国
43.67
2018
中国
13.06
2017
中国
10.85
2021
印度
15
2020
印度
15
2019
印度
15.53
2018
印度
15
2017
印度
11.31
2019
墨西哥
26.06
2021
美国
138.17
2020
美国
60.27
2019
美国
17.81
2018
美国
12.82
2017
美国
8.82
2020
德国
1868
2019
德国
32.91
四、结尾
本来想简单分析一下,结果却绕到汇率适用上去了,一步小心又澄清了一个计征汇率的概念,查询到《进口药品目录》(2012年版)部分,未见2916.3920。
注:目前只搜到2012版,若有新版还请留言。
1301902000
乳香、没药及血竭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2924291000
对乙酰氨基苯乙醚(非那西丁)
2924292000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2932999021
紫杉醇
2933192000
安乃近
2937190090
其他多肽激素及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2937210000
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
根据管理规定: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不知大家有没明白,就是原料药的进口,在目录要办《进口药品通关单》,不在目录的进口备案[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最后,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处罚178000元,约占货值9%处罚,在范围内。
总结一下,一些敏感商品,比如药、化工品、旧机电、废塑料的,要多留心,有很多疑点,还是要多验证,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声明:本案例真实来源于海关公布的双公示,所有数据信息均网络查询获得,所有推断以查询数据分析,仅供吃瓜学习探讨)
作者:彭旭桂
苏州恒格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报关协会理事
中国报关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兼职讲师,报关Style策划人,
专注于商品归类的技术与管理研究,长期担任汽车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等企业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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