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丨排污许可如何与环评衔接?
环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制度,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和申请条件,并对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条件、内容、有效期限、实施步骤、管理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制度衔接联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的要求,是申请颁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条件。排污许可有机衔接环评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全周期的环境监管,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其中明确指出,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于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该通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严格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污和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规定,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导则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该通知还要求,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制度的衔接,推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这两个体系,即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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