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讨债:唐宋时期,欠债不还要以工代替
每天读国学 02-07 10:38
唐朝时期,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经济联系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债务纠纷不断增多。为此,唐朝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防止民间的债务纠纷。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白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唐代还制定了与利率相关的法律: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唐朝的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被宋朝加以延续。
根据唐律,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这是对债务人而言,根据唐律,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牵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牵掣”指法律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其财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不过,当“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时,债权人也要受处罚。
“役身折酬”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唐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首先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
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比如说,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但几乎历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义,“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认拥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隋朝的《开皇令》规定:三岁以下的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视为成年。唐朝《户令》基本沿袭了这一划分方法,但具体年龄有变化,规定三岁以下为“黄”,十五岁以下为“小”,二十岁以下为“中”,满二十一岁为“丁”。但同时又规定凡满十八岁的“中男”就可以按照“丁男”的份额受田。
《唐律疏议·户婚》有“嫁娶违律”罪,规定这一罪名在男子十八岁以下,女子未曾出嫁的情况下,仅处罚主婚人。又规定父母死后,十八岁以上者才可以分家另立门户。可见实际上唐朝仍然是以十八岁作为成年年龄的,其成丁年龄提高到二十一岁只是作为“轻徭薄赋”仁政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