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预付卡
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一直是执行程序中的一大难题,今天,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给大家带来对购物券或消费卡等“预付卡”的执行攻略,以期助大家走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张小忌、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我和玄明二老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子,法院判决玄明二老向我返还欠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判决生效后玄明二老却不履行判决义务,我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控后却未发现其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我提供财产线索。但我只知道其名下可能有一批购物卡。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是好啊?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对于这个问题,万益律师有妙招,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周小若与被执行人成大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波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成大昆应向周小若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因成大昆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周小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轮候查封了成大昆名下的一套房产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法院遂依法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后周小若的代理律师调查发现成大昆因犯洗钱罪已被蝴蝶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及罚金,同时,因成大昆没有钱缴纳罚金,蝴蝶谷法院拟将已扣押的成大昆的大量光明鼎超市购物卡及蝴蝶谷商城购物卡进行拍卖。代理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波斯法院报告,并向蝴蝶谷法院发函要求就拍卖的上述购物卡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周小若的债权。蝴蝶谷法院审查后发现成大昆除了尚欠周小若的款项外未有其他债务,逐认可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给了周小若。
律师解惑
一、预付卡的财产性质及可执行性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购物卡、消费券、加油卡、充值会员卡等实际就是本篇文章所述的“预付卡”,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指定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作为支付手段的凭证,通常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的实体卡和以密码、生物特征信息、串码等形式发行的电子卡。
预付卡分为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和只在发行机构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上述案例所述购物卡即为单用途预付卡,本文仅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可执行性展开论述。
单用途预付卡限定了特定的使用条件,且必须向特定的商家主张,加之其本身具有一定票面价值并可以转让,此时可类比于有价证券;同时大部分单用途预付卡实行谁持有谁可主张的制度,此时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债权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预付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预付卡的执行处置方式及原因
法院在执行预付卡的时候,是否可直接让商家将卡内金额退还,从而达到执行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预付卡不等同于金钱,商家发行预付卡是基于与给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执行预付卡时通常是采用拍卖的形式,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也便于告知其他债权人,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权利。
三、执行预付卡的可行性操作
对于不记名类的预付卡,商家通常是见卡即需履行义务,此时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度较大,但若已有生效判决对此进行了确认,此时我们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优先受偿。
对于记名类的预付卡,虽然该类卡仍可供他人使用,但鉴于商家是直接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合同关系,我们可以参照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向商家发出协助执行函,冻结该卡后再进一步通过商家的协助对该卡进行处置。
结 语
鉴于预付卡的特殊性及其面额通常较小的特点,往往容易被我们忽略,但作为专业处理强制执行案件的律师,“搜山检海”是我们本职工作,任何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都值得我们关注。
本期文章就到这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作者简介
廖可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案件执行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案件执行、民商事诉讼
阙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