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又偷发布新文件: 不让非法滞留和缺席报到者入籍!
就在大家几乎都只注意到移民法其他的重大变化(例如针对Tier 1高净值类签证的修改)时,英国移民局已经默默地出台了关于“入籍”要求的“Good character”(良好人格)的最新指导文件;而且这份文件更直接点明了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若有“非法滞留”(Overstay)的情况,那么入籍申请基本会直接遭到拒绝。
其实,移民局对于申请人的“良好人格”要求早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原本就有规定入籍申请人若在过去10年内,曾经有过触犯移民法的纪录,那么入籍申请基本都是会被拒绝的。
而“触犯移民法的纪录”自然包括了:非法入境,非法打工和非法滞留等情况。
只不过,过去移民局的这类指导文件中,并没有直接点出“非法滞留”(Overstaying)这一项,一般他们在判断申请人是否曾经违反过移民法的时候,主要着重在“非法工作”和“非法入境”这两个关键。
然而现在这份最新的《Nationality: good character requirement》文件,不只表明了移民局对于“非法滞留者”的处理态度,还指出了“Absconders”(逃跑者)的情况;也就是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如果有被移民局要求需要报到,但是却自己无故消失而不再与移民局保持联系的话,那么入籍申请也基本会遭到拒绝。
→ 关于“非法滞留”的拒绝情况,指导文件是怎么说的?
文件上说了,移民局对于这方面存在“酌情处理”的空间,不过仅限以下情况:
“非法滞留”是影响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良好人格”的唯一负面因素(也就是申请人没有其他任何不好的纪录而可能造成他或她被认为“不是一个好人”),并且还得符合下面其中一项:
1. 当事人的“非法滞留”纪录是由于2016年11月24日之前所提出的申请所导致,并且该申请是在当事人当时原持有的签证到期后的28天内所递交的;
2. 或者,是由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当天或之后的申请所导致,并且该申请是在当事人当时原持有的签证到期后的14天内所递交的,而且当事人具备合理的理由来说明当时的申请为何会在原有签证到期后才递交(更具体的说也就是必须符合移民条规第39E条的情况,详细可查看这里: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part-1-leave-to-enter-or-stay-in-the-uk);
3. 当事人当初的“非法滞留”错不在己,也就是并非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例如是因为移民局那方的问题而导致当事人暂时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
这边补充说明一下上面第一点,事实上在2016年11月24日之前,当时的移民法是允许当事人只要能够在原有签证效期到期后的28天内递交新的申请,那么当事人这28天内没有持有英国合法身份的时间,就不算非法滞留。
另外第二点也是同样的意思。如果当事人已经符合了第39E条的规定,而且移民局当初也已经接受、承认了这一点,那么这两种情况下,如果移民局要在之后当事人的入籍申请中秋后算账,基本是不合理的。
因此若是真有当事人在之后单纯因为这样的因素而导致入籍申请被拒绝,当事人一般是可以在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来挑战移民局决定的。
→ 这么说来,一般只要在过去10年内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入籍申请就无望了吗?
这其实又不是绝对的。因为实际上在法庭方面,针对“违反移民法”的因素上,又可以有“酌情处理”的考量。
比如说,申请人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移民法。像是:
1. 当事人当初是非法进入英国而获得难民身份
就真正的难民而言,他们当初一般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或者是有严重生命危险等情况,才会迫使当事人不得已而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在这种情况下的违反移民法自然是情有可原的。
这一点也同样有被列入这份指导文件中,说明移民局也认为对于真正的难民来说,处罚他们当初的“非法入境”行为是不合理的。
不过文件中也同样指出了,这些难民申请人当初在进入英国后,应该要在能够做到的最快情况下申报难民,因此合理来说这些申请人最晚不可以晚于入境英国的4周内向移民局提出申报;否则的话如果申请人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入籍申请基本也会被拒绝。
2. 当事人是被人口贩子卖到英国来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等于是被迫非法进入英国的,自然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如果把这一点和上面第一点综合来说,假设当事人入境英国4周内并没有及时申报难民,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受到人口贩子的控制,因此无法逃脱;但当事人在逃脱后的第一时间内就去申报难民的话(即便已经超过了4周的时间),那么一般也应该获得酌情处理的,因为这是当事人的合理理由。
3. 当事人非法进入英国的时候还小(未满18岁)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当时可能根本不了解法律,自然不知道非法入境是不对的。
4. 当事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非法工作的
比如说一位单亲妈妈独自一人带着3个孩子,所有孩子都要依赖她,否则全家人都无法生存;但他们又得不到任何的帮助,所以只好在没有合法工作权的情况下去打工。
5. 当事人受到虐待或压迫
再举个例,假如当事人处在一段受到对方压迫的关系中。当初对方故意不让当事人在时间期限内递交申请而导致了当事人的“非法滞留”情况,那么这在之后的入籍申请中也应该要具体的说明,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类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当事人曾经在过去10年内有过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关的支持证据,证明当事人当初确实存在着迫不得已的因素才会违法移民法。
在能够以详细证据来做出证明的情况下,很多时候移民局都可以通过酌情处理来核准这些入籍申请的;而且就算入籍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当事人在之后也能够有很好的基础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但当然了换个角度来说,如果当事人无法很好地解释过去10年内的违反移民法纪录,那么这份最新指导文件最起码很也明确地指出了像是“非法滞留”和“无故终止报到”的情况,当事人应该要避免在存有触犯移民法纪录的10年内提出入籍申请,否则恐怕只能收到遭到拒绝的坏消息了。
这个“10年”指的是申请当下往回算的10年。也就是假设当事人的违反移民法的纪录是到2010年1月27日,那么当事人基本则必须等到2020年1月28日才能申请入籍。
因为移民局所看的只是过去10年内的纪录,所以超过10年以后移民局就不会再将该纪录算在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