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决:无法证明自己是关键抚养人,亲生父亲依靠英籍孩子申请遭拒!

在依靠“孩子”来申请身份方面,许多当事人在申请上经常步入的误区,就是认为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所以理所当然地和自己的孩子有所联系,因此在申请上应该不会有任何问题。

然而,事实上在这类申请上,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父母亲(也就是申请人)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对孩子承担着唯一或者持续的抚养责任的话,那么申请其实是有很大的可能会被拒绝的。

“亲生”父母亲的身份在“依靠孩子身份”的申请上,往往不如大家一般所想的那样有份量。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并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但是却是承担着如同家长那般的抚养责任的话,那么反而一般要远比没有实际负担起孩子抚养责任的“亲生父母”要来得更可能拿到身份。

最近一则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的判决,就更加说明了这类申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亲)必须要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承担了孩子的实际抚养责任的重要性。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最早是以学生签证进入英国的,后来认识了英籍太太,还生了个英籍孩子。

然而,由于当事人后来与英籍太太的感情破裂,所以便打算依靠自己的英籍孩子来申请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英籍孩子,现在是与当事人的前妻,也就是孩子的英籍母亲同住;

在这样的情况下,移民法一般会规定当事人和孩子的关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2. 当事人的孩子必须符合以下:

1) 在申请递交的当下,必须少于18岁(也就是未成年)

2) 必须居住在英国

3) 并且必须是英籍或者英国永居身份

3. 此外,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中的其中一种:

1) 对该(依靠的)孩子具有“唯一”的抚养责任;

2) 或者,当事人(申请人)不是孩子唯一的抚养人;但是,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英国的另一位父母(非申请人本人),或者是负责照顾孩子的人,必须是符合以下:

a) 是位英籍或英国永居人士

b) 和申请人并不是伴侣或者配偶关系(也就是不是一对儿)

c) 申请人无法通过依靠自己的配偶或伴侣的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有英籍或英国永居的另一半,则不能选择以此途径来改为依靠孩子的身份)

4. 最后在和孩子之间的关系证明上,申请人也必须能够提供以下证据:

1) 证明自己对于孩子具有唯一的抚养责任,或者这个孩子通常都是和申请人住在一起的;又或者,申请人不是和孩子住在一起,但是能够亲自并直接地接触到孩子(access rights to the child)

2) 同时,不论是申请人符合以上哪种情况,都必须要证明自己是一直以来,并且未来也会持续地担任抚养孩子的一个“主动”角色

继续回到案件本身。

当事人的申请在最初被移民局拒绝,之后到了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的时候,本来初级裁判法庭的法官是认为,当事人有符合“真实且持续”地抚养孩子的要求。

然而移民局不满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认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自己确实尽到了这个的抚养责任,因此上诉到了上级裁判法庭。

结果,上级裁判法庭基本认同了移民局的立场,认为如果依照移民法的要求,当事人是不应该会胜诉的。

为什么呢?

因为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认为,事实上当事人用来证明自己担任着“主动”抚养孩子的角色的证据是不足的。

法官发现,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当事人是每两个星期会跟孩子见一次面,并且平常是通过“简讯”的方式来联系孩子的母亲,以便了解孩子的现况;

但是呢,法官并不认同当事人这种与孩子的“联系”,是足够达成“主动”抚养孩子的要求的。

法官认为,当事人最多与孩子两周见一次面,每次最多只见了3个小时,并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参与到孩子每日的照顾当中;

而且,当事人是以简讯跟孩子的母亲联系,平常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像是打电话来和孩子联系;

再加上,当事人所说的“每两周见一次面”,这类看起来比较密集的联系,只在过去一段时间中的6个月内发生;当事人实际上自从2017年3月份开始就没有见过孩子了。

当事人方面虽然也有提出解释,说明孩子的母亲不太愿意安排当事人和孩子见面;

但是法官也认为,孩子的母亲确实地表达了不太愿意让当事人和孩子见面的意愿。这就表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当事人可以进入孩子生活,甚至是扮演起“主动”抚养孩子角色的机会,只可能是越来越小。

再加上,根据当事人目前握有的证据,也难以显示出从过去以来,当事人有担任起“主动抚养”孩子的责任;

当事人根本没有参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大决定”,没有参与孩子生活的照顾和安排。

而且相比起来,真正担任决定孩子目前和未来的生活的“关键角色”,反而是孩子母亲一个人而已;作为孩子父亲的当事人,至始至终都没有被邀请到任何决定的参与过程中。

因此法官认为,当事人并没有达到能够真实且持续地“主动”抚养孩子的要求;所以若是根据移民法的要求,当事人实际上申请是无法成功的。

只不过,最后法官采取了酌情处理,认为应该要让当事人有继续探视孩子,和孩子有机会继续相处的机会,所以给予了当事人获得特许身份的权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么一来,当事人拿到的2.5年特许身份,就需要满足10年才能永居了;而当初若是当事人满足了移民法的要求,他可以拿到的则是只需要5年就能拿到永居的“家长签证”(《永居另一捷径!通过英籍或永居孩子5年就能拿永居?》

今天的案件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要再重申一次,想要依靠孩子身份来申请自己身份的当事人,尤其当你并不是孩子主要且唯一的抚养人的时候;千万更不能忽视要证明自己对孩子承担着“真实且持续”的抚养责任的要求;

而且,这种扶养责任还必须是“主动”的,能够参与孩子生活的“关键”决定的;单单是简单地维系与孩子的联系,还是远远不够的。

在这方面,申请人应该要尽量地提供出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孩子生活中的重要性,比如说:

-提供自己和孩子间平时的通讯邮件、简讯、微信等社交软体聊天记录,或者是和孩子的照顾人之间的密集通讯记录,用以显示当事人积极地参与孩子的生活,并且担任着做决定的重要角色;

-和孩子学校之间通讯的证据,说明孩子在学校方面的决定,也都是由当事人来参与的;

-提供银行信来证明当事人承担着孩子日常生活、上学等的花费;

-申请人对孩子未来生活的安排和规划,像是未来的居住计划,教育计划,已经去看了哪些学校,已经送孩子去学了哪些才艺等等;

-和孩子之间度假安排、活动参与等沟通的通讯记录、假期的安排记录等等,以及真的去玩或参与活动的证据,像是活动照片,机票、酒店收据等等…

总之,一切的一切,就是需要显示出申请人自己不论是从过去,现在到未来,都一直要在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中担任着“主动”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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