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开店, 做生意搞不懂VAT, 除了面临税局罚款, 你知道罚款还能打折吗?
丽莎知道,
在英国的企业,如果你的年营业额过了85,000镑的标准线,并且你所贩售的物品或者是提供的服务是不属于“不需征收VAT的范畴(也就是exempt from VAT)”,那么你就必须注册VAT(也就是中文所说的“增值税”)才行。
(关于这方面,以及哪些属于可豁免VAT的范围,可以参考《丽莎知道》曾发布过的文章:《商品,企业类型,顾客来源?哪些因素决定了VAT发票?》)
在注册VAT这件事情上,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及时注册”,也就是当你发现你的营业额是会达到该注册的标准时,你就需要事先注册。
否则,英国税局(HMRC)针对这方面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一旦没有做到及时注册,不只得补交VAT,还可能遭致罚款。
而在罚款方面,又牵涉到了企业本身是否愿意配合税局的调查。如果配合度够高,税局还会酌情给予折扣。
这些林林总总加起来,信息量其实也挺多的,许多人可能为此会感到头昏脑胀。
所以今天,丽莎将通过一位莎粉的例子,来跟大家讨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故事有点长,细节有些多,莎粉们慢慢看,丽莎后面也会一一为大家细细地解释。
这位莎粉(为了方便,我们称他为陈先生)开了间建筑公司,由于对于税务方面不是很了解,也没什么耐心处理,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委托专业的税务代理(tax agent)来帮他处理这方面的事。
开头时我们就讲过,像陈先生的公司这样,年营业额如果过了85,000镑的标准线,就必须注册VAT。而且,还需要“及时注册”。
丽莎小贴士:何谓“及时注册”?
“及时注册”基本上来说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回顾过去12个月以来的营业额(发现已达标准线),另一种则是未来30天内即将达到标准线。
这两种情况中不论是哪一种,当事人都必须在未来的30天内注册VAT。
这边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1.假设今天是10月1日,某莎粉往回看了自己公司过去12个月以来的账,发现自己的营业额在9月30日已经过了85,000镑的门槛。
那么,这位莎粉就必须在10月30日前(30天内),完成注册VAT。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位莎粉还必须把过去没有申报到的VAT给补交了,该补交的税金是从他或她开始符合须缴交VAT的标准那天算起,而不是从他或她的实际注册日算起。
比如说:这位莎粉应该要申报VAT的日期是从9月30日开始,而他或她是在10月5日注册了VAT。那么在这尚未申报的期间(9月30日到10月4日)的VAT还是得补交的。
2.同样的,假设今天是10月1日,某莎粉看了看自己公司的账,发现公司的营业额将在10月30日超过了85,000镑的门槛。
那么,这位莎粉同样必须在10月30日前(30天内),完成注册VAT。
需要注意的是:若没有做到“及时注册”,那么税局将可能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继续回到陈先生的故事(大家可以注意以下内容所提到的时间轴,以便更容易了解整起案例)。
2015年1月26日,陈先生的税务代理(tax agent)帮他注册了VAT。
但事实上,陈先生的建筑公司早在2014年7月31日,就已经过了必须注册VAT的门槛(年营业额超过85,000镑)。
这也就表示说,陈先生的公司必须注册VAT的最终期限是2014年8月30日(30天内)。
因此,陈先生可以说是晚了将近5个月的时间,才注册了VAT。
前面我们说过了,没有做到“及时注册”,税局是会开罚的。
于是,在2015年2月9日,税局寄信给陈先生,告知他:税局将可能对于他的“迟报VAT”予以罚款,也就是给予“没有及时上报罚款(failure to notify(FTN)penalty)”。
在这封信中,税局还附上了一张“没有及时上报罚款回复信(FTN Penalty Reply Slip)”,表示将评估陈先生是否将受罚,以及需要罚多少。
信中要求陈先生需要在“未来30天内”告知税局:自己从2014年7月31日(符合需要开始申报VAT的起始时间)至2015年1月25日(陈先生实际注册完VAT的前一天)之间,需要负责的净税款(net tax)是多少。
此外,信中也表明了:如果陈先生能在期限内(也就是30天内),将所附的罚款回复信(FTN Penalty Reply Slip)给填写完整,并且配合税局的调查,提供税局针对这段“需要被罚款的时间”(也就是2014年7月31日- 2015年1月25日)在调查上所需的任何协助,税局将会针对陈先生的罚款来打折。
然而,陈先生在收到信后,并没有将这封信(也就是税局在2015年2月9日所寄来的这封信)转交给自己的税务代理(tax agent)。
另一方面,税局在把这封信寄给陈先生时,也没有寄一份复件给陈先生的税务代理(也就是在双方各自寄信和收信的当下,税务代理完全是不知情的)。
结果,一直到了2015年10月7日,税务代理自己前往陈先生的公司时,才发现了当初税局所寄来的这封信(将近过了8个月)。
由于当初税局并没有在信中所标示出的“30天内”收到陈先生的回复。因此,税局在2015年3月31日寄给了陈先生一封“罚款告知书(penalty notification)”。
这封罚款告知书要求陈先生在2015年4月30日前,把其他相关的信息(陈先生希望税局纳入考量的相关证据)寄给税局。并在信中附上了一封“罚款说明表(penalty explanation schedule)”。
罚款说明表上,明确地记录了陈先生在过去没有申报VAT的那段期间(也就是2014年7月31日- 2015年1月25日),应该补交的VAT税金为6,712.32镑。
并且,在这段期间,陈先生需要被处以的罚款为最高30%(VAT应交税金的30%)。但是,税局又酌情以此基础,给出了35%的折扣。
所以,税局最后开给陈先生的罚款金额为:6,712.32镑*(30%*65%=19.5%),也就是1,308镑。
税局便在2015年5月28日,把写着应缴交1,308镑的“罚款评估信(penalty assessment)”寄给了陈先生。
想当然,由于陈先生的税务代理一直到了同年的10月7日才发现了这件事。所以这中间税局所寄来的,有关罚款的所有信件,这位税务代理都是不知情的(因为不论是陈先生还是税局,都没有人告知税务代理)。
在终于看到这些信后,税务代理随即在隔天(也就是10月8日),回复了税局早在2月9日就寄来的那封罚款回复信(FTN Penalty Reply Slip),并要求税局重新评估他们所开出的罚款金额。
同时,在罚款回复信(FTN Penalty Reply Slip)中,陈先生的税务代理也自动地揭露了,陈先生所需补交的VAT应为10,910镑,而不是之前一开始税局所认定的6,712.32镑。
在收到了税务代理所寄来的罚款回复信(FTN Penalty Reply Slip)后,税局重新调整了陈先生应付的罚款金额,并于同年的10月23日,再次寄了一封新的罚款说明表(penalty explanation schedule)给陈先生。
这封新的罚款说明表(penalty explanation schedule)上写着,税局依照陈先生配合调查的程度,酌情给予了新的罚款折扣。
这个罚款折扣的参考依据,是按照3项因素来衡量的:
1.“Telling”因素:主动告知税局自己漏缴VAT的事实。最高可给到40%的罚款折扣。
2.“Helping”因素:帮助税局来得出漏缴VAT的实际金额。最高可给到30%的罚款折扣。
3.“Giving”因素:给予税局权利来查看公司的所有相关账单,帮助税局更容易调查漏缴税金的事实。最高可给到30%的罚款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这3项因素虽然相加起来最高可达到100%的罚款折扣(也就等同于没有任何罚款金),但实际上这种100%的罚款折扣是非常少见的情况。
根据这3项因素,税局在这次调高了其中两项因素的折扣力度(有鉴于税务代理诚实揭露了应该补交的VAT金额),使得整体罚款折扣来到了55%(上一次税局只给了35%的折扣)。
因此,在同年的12月8日,税局把新的一封罚款评估信(penalty assessment)寄给了陈先生,上面写着税局重新评估过的罚款金额为1,472镑:
10,910镑(应补交的VAT金额)*(30%罚款倍数*45%折扣后的罚款比例=13.5%),所以最后才会得出:1,472镑的罚款。
得到了最新的罚款金额,陈先生自然是不满意,所以便委托他的税务代理为他提出上诉。
在上诉的判决中,法官指出的关键有几个重点,这几点也是莎粉们值得参考的:
1.养成良好记账习惯,与会计师维持频繁联系:
陈先生的税务代理有提出:陈先生由于只关注在自己的建筑工作上,所以才无暇顾及到其他文书类的事情,而这方面也是他的弱点。
也因此,陈先生才会需要把这方面的事情交给其他人做,其中就包括税务类的(委托税务代理)。
而且,税局所有的信都没有寄给陈先生的税务代理,才导致他的税务代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拖到了那么晚才回复税局。
因此他的税务代理的意思是:这件事不能怪在陈先生头上,要怪就怪税局没来通知我。
但事实上,法官给出的回应是:
第一,陈先生没有良好的记账习惯,所以才会导致自己都超出了期限那么多个月,才知道自己其实是得注册VAT了。
如果陈先生的公司平常就有把账给记好,也不会导致他的税务代理到了这么晚才发现,他的公司已达到该注册VAT的标准。
第二,即便陈先生委托了税务代理,税局也没有义务必须把所有事情都向他的税务代理来告知。
事实上陈先生早在收到税局的所有信件的当下,就应该把这些信转交给自己的税务代理。
整件事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先生有任何的特殊情况,导致他没收到税局的信,亦或是没办法把信交给自己的税务代理。
2.以积极的态度配合税局的调查:
在最后的判决中,法官依照陈先生配合税局调查的积极程度(后来的积极补救,包括诚实告知未缴VAT的更高金额),给出了更多的罚款折扣。
法官将罚款折扣从税局原本给出的55%,提高到了65%。
因此,最后法院判给陈先生应交的罚款为:10,910镑*(30%*35%),也就是1,145镑。
在这边丽莎还需要提醒的一点是:陈先生最后除了缴交罚款(1,145镑),也得把之前漏缴的VAT给补交(10,910镑)。
所以,如果陈先生没有再继续上诉,他最终需要补缴给税局:10,910镑+1,145镑,也就是12,055镑。
通过今天这一篇这么长的案例分享,丽莎需要重申几点:
1.平时就该与会计师维持良好的联系,准确地记账,如此一来就比较不会发生这种该注册,申报VAT却没有做到的事情。
2.万一真的过了该注册,申报的期限,也一定要尽最大程度地配合税局的调查。如此一来可以提高罚款的折扣力度,也算是亡羊补牢。
但当然了,比起罚款可以被打折,更好的自然就是从最一开始就做到“及时注册”,避免之后的罚款发生。
我们知道对于税务申报上面,都是许多莎粉感到相当头痛的事情。所以莎粉们一旦有什么疑问,或者不确定的地方,都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会计师寻求协助。
最后,如果莎粉们关于这方面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在丽莎知道留言,或者直接联系丽莎会计行。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回复莎粉们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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