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遭损毁, 还要支付40万镑的租车费, 这位车主苦不苦?
英国有一种租车公司就是专门针对那些车子在交通意外中损毁了的车主,提供一种只要当事人在事故中不是错的一方,就可以免费租车的服务。
不过莎粉们千万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公司可不是慈善机构。他们是商业公司,心中自然计划着怎样赚钱。他们牟利的方式是,如果当事人不是事故的过错方的话,租车的费用就是有对方来承担的。这样的话,他们就可以要对方支付比市场价高出很多的租车费的。
这样的打算对于租车的人来说,似乎是没有什么危险的。反正钱不是自己支付,再高也没有什么。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己万一不小心成为肇事者的话,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每日邮报》最近就报道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一名英国女子在使用这样的租车服务后,就被法官判她既要对交通意外负责,同时还需要自己支付40万镑给相关的租车公司!
真是要杀人的结果!
女事主叫做哈里斯(Susan Harries),她在大约3年前驾驶着一辆价值1万镑的奥迪(Audi),在伯明翰萨顿科尔德菲尔德(Sutton Coldfield)撞上了一辆停泊着的本田(Honda)汽车。
那么在意外发生了后,哈里斯收到了一家叫做独立的租车公司的提案,主要指他们愿意替哈里斯支付租车的费用。不过前提是哈里斯是“没有过错的”,不用为车祸负责的一方。
也就是说,如果哈里斯在这次车祸中被判为“有错”的話,她就得支付租车的全额;如果被判做“无错”,租车公司就会承担她的租车费用。
这类的租车公司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向司机提出报价,而在这段期间,当事司机的保险公司就会进行调查并找出事故的责任人。
对哈里斯来说,发生车祸后她的车子已经不能再行驶,加上当时她并不认为自己在车祸中有错,所以自然就会觉得使用这个租车服务是一个好辨法。因为一来她可以继续开车,二来她又不需要付费。
而且,如果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去租车的话,这就可能会对当事人汽车保险的“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有影响,会因此支付更贵的保险费。所以有些人就会选择使用这种私人独立的租车公司。
在众多表面好处的诱惑下,哈里斯就租下了一辆每天300镑的奔驰C220。
沒有想到的是,这起案件拖延了3年,一直等到今年9月的时候,哈里斯和被撞的本田汽车车主巴格利(Kevin Baguley)才在诺丁汉地方法院(Nottingham County Court)正式受审。
当时法官的判决是:“车祸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哈里斯疏忽驾驶(Negligent Driving)而导致的。”
法官之后接着说:“那4个哈里斯找回来支持她的证人,经过调查后发现原来他们和给哈里斯租车的公司其实是有关联的。
而且是这些证人把哈里斯的联络信息交给那家租车公司的。”
所以在判决出了后,既然哈理斯被判有错,根据她和租车公司之间的协议,她自然就要把这3年来租车的钱统统支付,而且一共是40万镑!
天哪,这可以买多少辆崭新的奔驰C220啊!
→ 发生车祸后,谁该付租车费?
根据法律规定,在英国必须给车买保险,没保险开车是刑事犯罪的一种。
在英国,汽车保险通常分成两大类。一是强制保险(也就是一定要买的),例如是第三人伤害责任险、火灾和窃盗险(Third Party Fire and Theft)。另一种则是综合损失险 (Comprehensive)。
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伤害责任险是最基本的车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是当事人责任的话,那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就会负责给对方的车或受伤的人理赔。如果当事人的车也遭到破坏,不论什么情况保险公司是不管的。
那么如果当事人想要保障自己和自己的车,就可以再买一个人身意外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简称PAI)。
这个保险并不是法律规定要买的,但如果当事人买了,一旦遇到意外导致当事人受伤或车子受损,这个保险就可能会提供赔偿。
而这个保险在一般情况下,也会覆盖部份或全部在车祸需要租车的费用。
→ 为什么哈里斯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而要选择私人的租车公司?
正如上文所说,如果哈里斯告诉自己的保险公司,并要求他們赔偿去租车的话,这就可能会对她汽车保险的“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有影响,又或者会因此而支付更贵的保险。
而选择使用这种私人独立的租车公司,一般就不会对哈里斯的“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造成影响。而且如果到最后她被判为“无错”的话,她甚至可以说是一分钱也不用付。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什么是“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
“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简种NCB)就是如果当事人在过去的几年内没有要求过保险赔偿,这个NCB就会将当事人的保险费降低30%到67%。当事人没有要求赔偿的年数越多,保险费就会越低。
所以有些当事人可能就会因为想累积更多“无索赔”的年龄,就选择不跟保险公司提索赔,而私下去找独立的租车公司。
→ 对于哈里斯的情况,难道她就只得付款吗?
《每日邮报》的报道中也指出,法官发现哈里斯的证人都是和该租车公司有关的。这就带出了两个可能性:证人是否提供假证?会不会有私自诈骗的可能性呢?
这些所谓的证人自动站出来替哈里斯作证,同时又偷偷地把她推荐给租车公司。在丽莎看来,他们更像是租车公司的托。这些人共同编织一个很大的网,不是套住事故的另一方司机(其实就是对方的保险公司),就是要套住哈里斯。
如果这些情况得以证实的话,租车公司和这些所谓的证人很可能会犯下诈骗的罪名的。
单单从民事的方面来看,这件事情也是很可疑的。
哈里斯向该租车公司租了3年的时间。这是非常长的时间。难道租车公司不应该提醒哈里斯租金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可怕的数字了吗?毕竟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哈里斯是合同的支付方。
虽然事故的另外一方可能会替哈里斯支付这些钱,但是这并不能使得哈里斯变成一个毫不相干的第三者。
另外一个问题是,在一开始进行交易时,哈里斯有没有和租车公司签下合同呢?
假设他们当初的确有签合同,租车公司有没有向哈里斯解释这个协议的风险呢?他们有没有说明白,如果她被判“有错”的话,她最后要承担多少钱?
最后一个问题,这个合同整体来说是否公平?哈里斯在签署前是否完全了解了合同的内容?
所以哈里斯其实是有很大的余地对这个合同提出质疑,同时拒绝支付租车公司的任何费用的。如果这个租车合同被认为是不合理或者存在欺骗性的话,它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被废除。哈里斯届时或许就可以少付一点或完全不用付这笔庞大的租车费了。
尽管如此,丽莎还是不由得想起那句老话来,天上不会轻易掉馅饼的。遇到太美好的事情,美好到令人不可相信的地步,当事人就需要特别小心了。
另外,做人行事也要以诚实为准。哈里斯也许当初铁定认为租车费是有对方来支付,抱着不租白不租的心理,连那么高费用的车都敢租的话,也许不会面临这么大的麻烦。
单单租车费就是40万镑,平常人恐怕连想一想也很难睡得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