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征期您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来啦!(一)——个人所得税类
根据前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分析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来电咨询情况,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和缴费人关注度较高的部分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期为个人所得税类热点问题,其余类型热点问题将会在征期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目录
1.扣缴单位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如何处理?
2.山东省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哪里可以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2021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对人员状态被修改为非正常的人员,是否需要报送人员信息?
6.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成功后,发现填报数据有误,该如何处理?
7.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8.《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总额如何填写?
9.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10.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一、扣缴单位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如何处理?
答: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二、山东省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哪里可以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三、2021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对人员状态被修改为非正常的人员,是否需要报送人员信息?
答:人员信息发生修改,都需要点击【报送】按钮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非正常表示员工从该单位离职,离职后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单位中,将不显示该企业信息。
六、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成功后,发现填报数据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1.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类报表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在该类报表的“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作废申报】按钮作废申报后重新填写报送,或点击【更正申报】按钮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报送;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在“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更正申报】按钮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2.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点击【启动更正】或【作废】按钮重新填写报送;若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点击【启动更正】按钮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报送。
七、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根据本《公告》的解读规定,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总额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中的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的填表说明规定,“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九、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第一条规定,山东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