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釆购合同签订及履约处理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就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违规处理条款进行了归纳整理,现与大家分享。
一、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要求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6条)
2、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1条)
二、当事人双方拒绝签订合同
1、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72条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1)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处理。
处理标准:(1)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2)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当事人双方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50条)
(1)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处理。
处理标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2)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1)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法》第50条)
四、当事人双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事项签订合同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不能改变招标文件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是指技术标准、数量、价款、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内容。
1、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处理。
处理标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1)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或成交的
1、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46条)
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转包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处理。
处罚标准:(1)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人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典》第527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28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
2、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2条)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3条)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九、供应商不签订合同有哪些正当理由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没作出明确的情形规定。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应当是指出现了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冰冻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征收、征用;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疫情等。有这三种情形的,属于不可抗力。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属于正当理由,不承担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其他理由都不属于不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