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假公章的合同一定无效么?

盖了假公章的合同一定无效么?

原创 律师 非诉and诉讼 3月15日

问题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总代表公司对外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来工商发现李总加盖的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而是李总2年前让司机王师傅去街边小店私刻的,这两年李总用这枚公章签署了多份合同。A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认为签署这份合同是李总的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A公司无需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应如何认定这一问题?

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23条,印章制发有严格的流程和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安机关制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刻公章一般由公安局负责审批,企业刻制的公章还需在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备案。因此,公章不得随意刻制,私刻公章是没有效力的。大家通常认为盖了假章的合同是无效的。

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盖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的观点是,章分真假,人也有有权和无权之分,不能简单根据合同上有公章就判断公司是否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代理权的人,即便盖的是假章,只要能证明章是他亲自盖的或者是他同意他人加盖的,合同就有效,公司就要承担法律效果。反之,即便合同上加盖了真实的公章,但盖章之人没有代理权或代表权,合同仍是无效的。

这个问题背后存在的法律逻辑是,真实的公章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如要求交易相对人在每一次交易中都去核对公章的真伪是很没有效率的,不符合交易便捷的原则,如果一枚公章是某公司经常使用的,即使该章是伪造的,相对方也可以合理信赖该公章是真实的,法律需要保证此种信赖。

真假公章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是诉讼律师关心的问题。通常,如果某公司提出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假的,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与备案公章进行对比、申请司法鉴定等手段去证实公章的真伪。公司举证后,再由合同相对人举证,证明盖章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证明合同是有效的。公司也可以进一步通过证明双方存在恶意来否定合同效力。

结论

由于这份合同是法定代表人李总亲自与相对方签署并加盖的公章,对方也知道李总的身份,该份合同应当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如果司机王师傅拿着这枚假公章,与对方公司签约,对方也明知王师傅只是李总的司机,从不参与公司业务,则王师傅属于无权代理人,他盖章的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参考案例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该案中,重庆群洲公司主张,分公司负责人梁某伪造公章已构成伪造印章罪,梁某用伪造的公章出具授权书,授权朱某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是无效的,朱某签署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认为,重庆群洲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向工商机构明确梁某是其负责人,重庆群洲公司对分公司的存在、梁某代表该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明知且认可。且伪造的公章已多次在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中使用,重庆群洲公司对公章的存在和使用是知晓的,对该公章的使用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该公章的使用,重庆群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

《民法典》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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