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规定或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规定或要求
彭怀文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税前扣除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一)工资扣除,辅以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二)会议费支出,须有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三)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满足“统借统还”条件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借款使用方分摊的合理利息凭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明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扣除。
(七)预付卡(购物卡)发票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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