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培训服务期协议的九问九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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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期是否必须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答:不是必须一致,服务期协议的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二者在期限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实则相互独立。服务期协议实际上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是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进行职业培训而承诺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示例:A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第三年公司与A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对A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五年,期限自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违约金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A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要求A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要求与A续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A可以拒绝,但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2万元。
2
什么时候应该签订服务期协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之后的任一时间?
答:不建议在签订劳动合时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或者将服务期条款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之中,服务期协议应在专项技术培训开始前签订。否则,如果培训已经开始而劳动者不同意签署服务期协议的,企业将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已经支出的培训费用。且尽量选择在劳动年限长的核心岗位或高级岗位人才,并对其忠诚度和离职倾向进行综合评估,优先选择低离职率的员工。
3
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
答:所谓的专业技术培训,其主要目的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而非一般的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两者的主要却别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1、培训机会是否稀缺,是同等岗位人员都有机会参加,还是同等岗位只有一人能够参加;2、培训的结果是否能掌握替代率低的专业技能或者专业资格证书;3、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基本工作需要或本岗位的基本技能,还是为了显著提高员工的技能素质所做的培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示例:专业技术培训,例如企业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特定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
一般的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例如为了新员工尽快了解公司情况,组织的包括学习规章制度、了解办公环境、了解基本操作流程的岗前培训,或是系统升级后针对固定岗位所进行的岗位技能培训。
4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答:1、与培训相关的有凭证的费用,包括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等。
2、配合培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
3、对于培训期间发放的生活费或者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存在争议,一般情形下不认为属于培训费用。
实务中,建议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费的范围,构成和计算方式,并保留所有的出资凭证,出资凭证最好有培训人员的签字认可。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示例:A系民营医院,B与A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送B到外地进修,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费600元,培训费用由A支付70%,期满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服务不得少于三年。后A依约履行了协议,但B仅履行了五个月的服务期协议,就提出了离职。
600元的生活费用不属于培训费用,因为生活费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不是基于专项培训产生,因此不属于培训费用。
5
能否在服务期协议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返还培训费用?
答:不能,二者只能择其一,否则超过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部分的约定无效。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无权再要求劳动者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且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里的违约金,遵从的是填平原则,性质类似于赔偿损失,并不包含惩罚性的违约,因此实际上是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的培训费用来计算,而且劳动者只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示例:A系民营医院,B与A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送B到外地进修,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费600元,培训费用由A支付70%,期满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服务不得少于三年。后A依约履行了协议,但B仅履行了五个月的服务期协议,就提出了离职。A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培训费10000元,支付违约金28464.3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因A除了生活费外,仅提供了进修费发票、报销的车票及租房费用共计6000元,因此违约金经计算仅为6000➗36×(36-5)=5166元。
6
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劳动者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总之,只有在劳动者有过错或主动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示例:A公司与B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向B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派B前往法国学习一年,由A公司支付全部的培训费用2万欧元,并报销培训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及每天的伙食补贴共计8000欧元,但是B在培训期结束后必须回到A公司服务8年,培训期间A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工资的60%计发,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B若违反服务期协议,需向A支付违约金28000欧元。但A公司在B培训期间停缴了其社会保险。B回国后,以A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A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A则要求B支付违约金28000欧元。
因A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给B缴纳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险,故B无需支付违约金,且A需向B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仍要切实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包括按时发放公司,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等,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给员工留下把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条款也因此无法发挥作用,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
7
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劳动者仍需支付违约金?
答: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具体情形如下: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能否以解决户口为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答:不可以。
众所周知,申报户口往往需要调用特定的人力资源和公共关系、产生一些成本,因此用人单位都想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的流动进行限制。法律严格规定了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实则已经限定了可以约定服务期的范围,故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创设事由约定服务期,否则此类服务期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9
培训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答:建议在服务期协议中协议变更培训期间的工资,否则应按正常上班发放工资。协商变更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法律规定来看,服务期的工资明显独立于培训费用,否则不会规定可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为双方仍未劳动关系,所以即便协商变更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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