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 | 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如若遭遇工程款拖欠,很多时候乙方未必有精力或者有条件去跟甲方打官司,不仅耽误事,还未必能拿到钱。于是,有时候乙方会考虑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纷繁复杂,具体案情又五花八门,因此,了解清楚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对每个工程企业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

债权转让一般规定

所谓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人把自己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全部转让,第三人就取代原债权人成了新债权人,如果部分转让,第三人则仅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成为债权人之一。

债权转让首先要保证转让人的债权是有效的,其次必须保证债权有可让与性,双方必须达成相关转让协议。同时,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时,债权人有义务通知债务人知晓,没有尽到通知义务,那就无法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建工领域特定情形债权转让效力

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有效,但建工领域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合同无效,并不会导致债权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在建工领域,即便是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权利,其向第三人转让工程款债权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情况下的债权转让效力

在建工领域,工程款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对具体金额的纠纷,双方无法就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因此,债权人往往不可能等到数额确定后再进行债权转让,那么,在工程款数额还没确定时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虽然债权最终金额尚不确定,但这只会影响债权转让数额,而不会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标的额确定后,如果债权转让金额在标的额范围内,受让人可如实向债务人主张,如果债权转让金额超过了标的额,不足的部分,受让人可再另行向让与人主张。

《民法典》中债权转让新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关于债权转让也有了一些新的规定,针对金钱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就算有不可转让的约定,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意思就是,债权人能在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只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能将金钱债权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当事人曾约定了禁止转让的债权被转让,并由此给债务人带来了额外费用,那么让与人需要承担这笔费用,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将这笔费用用来抵扣债务。

结语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债权转让是一种快速收回工程款的方式。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以后,甲方没办法再依靠合同约定来限制债权转让了。这无疑那些还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一旦被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转让,那么除了会增加发包人、总包单位债务履行成本以外,还会增加一些经济风险。

不过,这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更好的消息,当然了,债权转让并非催收工程款的最佳选择,因为其往往会伴随着一些额外的成本。实践中,无论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还是选择起诉,施工企业都应该多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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