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之诉的构成要素

民事之诉和诉的识别中的诉实际上是民事争讼案件,即通过原告的起诉而进入诉讼程序,接受法院审判的民事纠纷。解决诉的程序是审判程序且是争讼程序,即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是对诉进行内容分析。一个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立法者据此设定起诉要件。一个完整的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要素,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诉是原告提起的,原告提起诉(即起诉)的目的主要是请求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利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由于诉和诉讼请求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具体地位或具体效果存在于原告与被告或纠纷双方主体之间,为实现起诉的目的,原告必须针对被告提起诉,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在上诉审程序则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在民事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相互平等对抗,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辩论是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程序阶段。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是对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所以在某个具体的诉中,原告和被告均须具体化或明确化。通常须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就得具体明确原告和被告,即当事人的确定。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实体内容,共同体现原告起诉的目的,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所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诉的一个构成要素。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此处的民事实体权利既指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实质权,又指以权利作用为标准所划分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请求旨意)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欲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间所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或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比如,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在数量上发生变更(减少或增加诉讼请求),比如中,钱某所提之诉与赵某所提之诉,实际上是同一个诉,法院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钱某所提之诉。赵某和钱某作为共同合伙人,是必要共同原告,应将钱某追加为共同原告。至于钱某提出的赔偿损失1千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到赵某所提的诉之中。

诉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若仅有主体而没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不同,就是因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不同。

结语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合理适用一事不再理以避免重复诉讼,则需要正确识别诉。为此,需要正确理解诉的构成要素。通常情况下,根据诉的构成要素(诉的主体、客体和原因),就可正确识别诉。但是,特殊情况下,还需运用民事诉讼价值(公正和效率)、民事诉讼目的等原理,才能正确识别诉,以裁定是否受理或驳回后诉。

2017年1月6日​

裁定与判决的定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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