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谈,黑客收了500万美元交不交税?

新闻说,黑客收了美国一家石油管道公司500万美元的赎金,用的是难以追踪的加密货币。

我只能感叹,人家这钱挣得太快了。但偏偏有粉丝问,如果按中国的税收政策,这500万赎金,企业所得税前能不能扣除呢?要不要发票呢?扣不扣个税呢?会计如何处理呢?

按新闻,该公司支付的是“难以追踪的加密货币”,所以,第一个问题是,这个购入货币的行为如何处理。

这种加密货币并不是各国央行发的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资金,本质上是某套IT网络系统下的虚拟财产,可以转让,完美满足无形资产定义。所以,会计处理的第一步,是购买无形资产。

但是,如果按无形资产处理,就涉及增值税和发票。由于销售方是否在境内不能确定,销售方是否是个人也不能确定,则企业购买加密货币是否有扣缴义务就无法确定,税务局当然也无法认定企业有增值税扣缴义务和个税扣缴义务。就是说,不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个税。

然后是取得发票,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企业可以引用2018年28号公告的特殊规定,这是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可以用其它自制凭证入账。

这样说来,按无形资产处理,在增值税扣缴、个税扣缴、无形资产发票三个方面,并没有什么大的风险。

然后是用该货币进行支付。

注意,黑客收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这一“支付”不是真正的支付,而是一种被敲诈的“不可抗力”,与被抢无异。就算看起来支付了,实际上加密货币的所有权依然是公司的。从法律实质和经济实质上讲,这个加密货币并没有支付出去。仅仅是失去了控制权而已。

如果不明白的话,就假设,未来公安抓住了黑客,他也必须将此无形资产的控制权返回公司。

所以,支付的行为,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者仅仅对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当然,也就不涉及税务问题。

再然后,就是报案。公安立案后,如果企业认为该加密货币无法被追回,可能永远无法控制该无形资产,就应该再将其作损失处理,此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上按损失扣除,税会无差异。

细节上,财产损失应按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的规定准备资料留存。显然情况特殊,25号公告没有将此类损失进行列举,但按《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财税【2009】57号文的原则规定,比照盗抢的行为处理,准备的资料包括:计税基础,报案情况,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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