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到底该如何纳税?
营改增后,EPC项目如何纳增值税,竟然没有被扯清楚过。
除了网上一些似是而非的文章外,有些省税务局,通过文件、问答等形式,出台过自己的规定,甚至导致省与省之间的处理相互矛盾。
我们知道,纳税义务由税收政策直接决定,并不是由省税务局进行规定,所以,我们应该站在税务规则的角度,来搞明确,EPC应该如何纳税。
以下,蓝老师用税务规则的态度,一步一步讲解EPC的纳税义务。
EPC项目,一般是指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方负责进行项目的专业设计、专用设备采购、工程施工。
即:EPC=设计服务+销售货物+建筑服务
可见,EPC一项业务,既涉及应税务服务,又涉及货物,所以,属于混合销售是无可置疑的。
我们看混合销售的定义:
《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顺便讲一个现实中比较多见的错误观点,帮助大家从反面理解这一问题。
该观点认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6号文附件2)第一条(一)的规定,应该按兼营处理: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按这一规定,仿佛是说,如果纳税人从事了销售和服务,就要分别纳税。即按兼营处理。
实际上,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的情况下,如果未分别核算,该如何进行从高计税的补充规定。
它是对“兼营”行为分别纳税的补充规定。不可能从这一条得出,一旦从事销售货物与服务,就必须按兼营来处理。
所以,EPC项目,应该按混合销售处理。
按混合销售,又该如何纳税呢?再看看混合销售的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不是生产、批零企业,所以,结论就出来,EPC项目应该按销售服务纳税,其中设备采购销售的纳税义务,被服务销售所取代。
第一阶段结论就是:不可能按17%纳税,不论是全额还部分金额。
应该按销售服务纳税。
但新问题出来了,政策制定时,可能没有考虑到EPC的这个特殊性:EPC项目有两个服务,税率不同,一个是设计服务6%,一个是建筑服务11%,应该按哪一个服务纳税呢?
我们当然希望财政部、税务总局对EPC这一具体业务如何纳税,出一个补丁。但是,在没有补丁的情况下,还得按基本的试点政策处理。
EPC项目被确定为混合销售之后,在增值税上,就成为了一个新的、按销售服务纳税的销售业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这两个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此时就应该按兼营处理。
是的,这才绕到兼营之上。
按兼营处理,就需要对设计服务与建筑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计税,若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那么,如何进行分别核算销售额呢?
EPC中,单独的设计与建筑服务,其金额是可以确定的。但销售设备的销售额,该如何核算成服务呢?如何分摊到两项不同税率的服务销售额之上呢?
一、无法核算。那么这就简单了,税率从高,全额11%,按建筑业务纳税。
二、可以核算。比如,我们可以按设计服务与建筑服务的含税金额比例,分摊销售设备的含税金额,从而实现了分别核算。
那么,这样的分别核算是否正确呢?
注意,税法没有提自己的明确的核算要求,只要符合会计、税法的基本原则即可。而这种按销售额分配的做法,是有会计上的理由的。另外,也可以按其它标准或办法进行分配,主要看哪个更合理、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原理。
如果这样的分别核算能够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接受,那么就可以分别按6%和11%计税。
如果这样的分别核算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税务机关不同意这样核算且无法说服它,就只能全额11%。
或者只把设计服务单独核算出来6%,其它的11%。
目前政策下,EPC,应该这样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