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德说法】熊孩子闯祸,谁来担责?
近日,广东东莞一小区4个孩子连续划伤四十多辆汽车的视频被转载。据了解,这4个孩子都在十岁左右,当日他们在小区内的车上涂鸦、作画,甚至还刻有污言秽语。这四十多辆车里不乏豪车,经过车损鉴定,家长们需要赔偿150万元左右。据小区物业人员称,熊孩子惹了祸,但他们的父母却对此事不理不睬,不闻不问,不仅对赔付的问题没有任何说法,还把物业告上了法庭,家长怪罪物业是因为他们没有管理好车辆才导致这些车被自家的孩子划坏的。
对此各方言论不一,有人认为孩子还小,谁没皮过,有人认为父母没教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们也很无奈,面对熊孩子及家长没有赔付能力的时候,希望保险公司能赔付。
与此相似的案例是在2019年11月,桂林市民赵某一家三口去店里看车,三岁孩子趁大人不注意划伤了10辆车。事发后,店方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0万元。法官提醒,“孩子还小”“他还不懂事”等理由,并非是父母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外出时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护,在平时的家庭教育中,引导孩子要爱护财务,避免再划车闯祸。
儒德说法
未成年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为民事责任主体,需共同列为被告,监护人承担责任是法定的义务。但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在责任人财产给付不足时,与其相关的人依法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未成年人本人有赔偿能力的,由其自身负赔偿责任,否则由监护人负补充赔偿责任。当监护人没有补充赔偿能力时,未成年人应负无限赔偿责任,即侵权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每个人作为决策主体,都应当是理智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未成年侵权成年后是否会被追责?未成年人不仅负有用侵权时所有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且负有用成年后创造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承担责任。替代责任的产生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因此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目前,部分省市的审判指导意见已经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有了初步尝试。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就对此作了规定。
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