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解了“竞争” ||李志远
曲解了“竞争”
李志远

8月2日《工人日报》有消息说:7月下旬,哈尔滨市某公司到省人才中心招聘时,应聘者很多,但招聘单位只留给应聘者一个座位。在应聘者抢占座位做面试准备过程中,一位叫张媛媛的大学生却几次主动让座,让别人先行面试。而到她面试时,公司负责人对她的条件虽很满意,但认为她过于谦让,不适合到销售部工作。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谦逊的确是种美德,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更需要有竞争意识的员工。张媛媛说,公司对自己很不负责任。她认为不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不一定就能干好工作。此事,在冰城一时议论纷纷。有人说,公司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有人说,张媛媛做得对,应当继续保持这种美德。莫衷一是。
究竟谁是谁非?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围绕“竞争”问题做点历史回顾。众所周知,生存竞争、优胜劣汰,是18世纪英国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研究生物进化提出的一条科学定律。但到19世纪末,英国的斯宾塞等人却把它引申到人类社会中来,认为社会发展也是一个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年,恩格斯曾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这种思潮进行过严厉的批评。恩格斯指出:必须把“生存斗争”的概念,严格限制在“动物和植物”进化的范围之内,如果把它“直接搬到人类社会中来”,那是“十足的童稚之见”。
这意思很明白,生物进化和人类社会进步,虽然都是在竞争中适者生存,但两者性质迥然不同:生物进化是自然的、无意识的选择,而人类则是有目的的、有意识的选择。人类社会的竞争选择,必须公正、有序,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如此才能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使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否则,任人性中奸诈、邪恶的一面恣肆,竞争就必然导致“逆向选择”,亦即“劣胜优汰”,使历史车轮呈现倒转的现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有些人吸纳谬误而排斥真理,曲解了人类社会“竞争”的本意。这一曲解委实不可小觑,因其足以使有些人丢却道德底线,无视法律,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择手段,实则将自己划入了动物的行列。人到了这份上,还有什么伤天害理之事做不出来呢?眼下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堪的事实,就很能说明问题。比如在商品方面,有的不仅制售假冒伪劣,还制售毒大米等直接害人命的食物;在建筑领域,有的竟不顾人们的安危,弄出一些“豆腐渣”工程;在官场上,有的不仅跑官要官买官,还为扫除自己仕途上的障碍而顾凶杀害对手,等等。于是,邪者扬眉、正者遭殃,致病、致残、致死人命的事不绝如缕。足见有些人实在是丧尽天良、十恶不赦!究其原因,自然有道德、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但细查其背后,每每无不带有被曲解的“竞争”的浓重阴影。
“竞争”没错。但必须正本清源,正确理解和把握人类社会“竞争”之要义。从这一思想“源头”抓起,无疑会更有效地整顿规范我们的经济社会秩序。
(原载《李志远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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