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漏按指纹和拍照,申请人竟遭遣送!

有申请过英国签证的人应该都知道,一个“完整的”签证申请,要求申请人不只需要完成申请表的填写之外(即便是线上申请也是一样的),还需要完成付费并且“递签”的动作。

这个“递签”主要指的是申请人需要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也就是按指纹,拍照和数位化签名);也唯有申请人的生物信息被采集过后,最后才算是完成了一个签证申请。

对于境内申请人来说,不论仍然是使用旧申请系统,或者已经开始使用新申请系统的当事人来说,都是需要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的。

也就是不论申请人是要去邮局,面签服务中心,或者是新的签证服务中心来完成递签,总之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步。

而且当然,境外申请人就更不必说了,同样也是需要前往当地的签证服务中心来完成生物信息的采集的。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申请人已经完成了线上申请,并且缴了钱了,但是却没有完成最后递签的生物信息采集这一步,那就代表当事人的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invalid)的;

这一点对于想在英国境内及时完成续签或者申请转换新签证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造成届时自己原有的签证逾期而变成滞留者(overstayer)的后果。

来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一起名为R (Jayaram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8] EWCA Civ 2545的判决就说明了这点。

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印度,最早是在2008年拿着Tier 2工作签证来到英国的。

经过了几次续签和签证转换后,当事人终于达到了符合申请永居的条件而想去申请永居身份,并且也委托了一家律师行来协助他的申请。

当事人的律师在2015年11月4日帮他递交了申请,移民局随后在同年的11月17日寄了封要求生物采集的信给他的律师,信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邮局完成生物信息的采集。

不过,当事人并没有在该封信上所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去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而且,当事人的律师也说他们并没有收到移民局的这封信。

移民局给出的15个工作日期限到了以后,又在12月17日发出了第二封信,告诉当事人说他们又再延长了10个工作天的期限;并且在信中警告说,如果再不理会这封信的话,他的申请就会被视为无效(invalid)而遭到拒绝(rejected)。

移民局的第二封信寄出以后,当事人的律师在12月21日才收到这封信。

律师收到这封信后,并没有向当事人表示这是移民局后来又寄来的催促信,而是在隔天才把这封信直接转寄给了当事人。

由于当时已经临近圣诞假期的旺季,再加上律师寄出的时候并没有选择急件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后来说他根本就没有收到这封信。

在移民局的第二封信中,上面指出了当事人最后必须递交生物信息的期限是隔年的1月5日,但是当事人正好在1月4日打电话给了他的律师,因此得知了期限的这件事情。

也就是在这一天,他的律师才紧急发出邮件给移民局,解释说由于他们给的期限快到了,要求移民局直接再寄一封信给当事人,并且附上当事人的地址给移民局。

接着到了1月7日,移民局那边回复了律师的邮件,并且告知当事人的律师,他们已经又发了一封信件到了当事人的地址,要求律师尽早联系当事人在收到信的时候,尽快去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

然而当事人说,他后来也没有收到移民局口中说的这封信件;而想当然,当事人最后并没有在移民局原本给的期限中去递交他的生物信息。

这导致了在紧接着的1月22日,移民局又寄出了一封信告知当事人,他的申请因为无效(invalid)而已经遭到拒绝(rejected)了而拒绝的原因就是当事人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

收到移民局拒签的当事人,后来又再委托自己的律师为他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想要藉此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这个案件最终来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法庭上,然而法官并没有依照当事人所期盼的那样,扭转了先前移民局的决定。

当事人的律师提出的争议点在于,移民局在1月7日(也就是第二封信给出的期限已经过了)的时候,曾经回复了律师的邮件,告诉律师说要尽快联系当事人,让他去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

而根据当时移民法的Paragraph 34A(v),其规定是允许移民局给予当事人不同的时间期限去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的。

因此当事人的律师认为,移民局应该要再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去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才是合理的。

然而上诉法院的法官却不这么认为。

法官觉得,移民局先前已经寄过了两封信来提醒当事人需要去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

虽然当初在移民局的第二封信上也有说,如果当事人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尽快提出,看看是否能跟移民局协议出一个新的期限。

但是呢,在这之后,当事人跟移民局之间,并没有协商出一个新的期限;所以说,结果就是当事人错过了移民局第二次给出的延长期限。

在这个层面上,法官并不觉得移民局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而且事实上移民局给过了当事人两次的机会,但是当事人两次都错过了。

虽然说当事人和他的律师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才是基本造成当事人会错过期限的主因,而且法官也同情当事人的遭遇,但是这样并不表示移民局做的是错的,因此法官最后判处了当事人败诉。

而这位当事人也因为当初没有及时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使得原本的永居申请失效,自己原来的签证又已经到期,最后陷于了非法滞留的窘境中,移民局也因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的英国居留身份而打算要将当事人给遣返回国……

这个案例再次告诉我们,申请人需要递交一个“完整有效”的申请的重要性。并且,这个“有效”的申请还必须及时递交,以避免导致后面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虽然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处境很值得同情,因为总归来说更像是他的律师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才会导致最后的遗憾发生。

但是丽莎也要在这边再次提醒,一个完整有效的申请,每一个看似微小的步骤都是不可或缺的,就像是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一样。

申请人千万不要认为把申请表送出去了,甚至是说交了申请费用了就是申请递交成功了,否则递交生物信息这样看似很简单的一步,也有可能会导致整个申请无效的。

同时,申请人也应该要注意移民局给出的期限是什么。总之,越早完成递签总是越安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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