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当个“八府巡按”都得具备什么条件?

中国古代的权力结构主线是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集中于皇帝,并且这种集权总体上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得到强化。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够长久的存在,有赖于统一而相对稳定的官僚机构及制度,官僚机构及制度是推动整个国家权力机器运转、实施治理的基础。如何有效的治理官吏,使官吏更好的为所属的官僚机构、为中央高度集权、为皇权的行使发挥作用,成为历朝历代头等重要的大事之一。

中国历史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生,正由此而起。历代监察制度,随着时代的演变,实践的积累,逐渐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治吏方法与手段。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表现为历史的连续,常规机构的设置及制度多有沿袭、借鉴。但是,由于各朝各代所处的历史环境,面临的社会情势,官僚机构运行状况和吏治状态存在差异,从先秦时期的初具雏形,到秦汉时期的初步确立,再到隋唐、宋元时期的逐渐成熟,最后到明清时期的成熟完善,其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明朝巡按御史是从监察御史中通过点差方式确立,并派往各地开展巡按工作的,因而监察御史的选拔,是巡按御史选拔的基础。

监察御史的选拔条件:

品行方面。具体表现为忠君爱国,清正无私。明太祖曾要求监察官员务必要“忠臣爱民,说言为国”“凡任风宪者,宜以公正为心,以廉洁自守”。成祖要求“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

学识方面。洪武十五年(1382年),“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永乐七年,成祖召见张循等共二十八名给事中、御史,其中有二十四人为进士、监生出身,而对于其余四名则黯为序班。明朝科举制度恢复以后,授御史官衔的,多是进士出身,且要求学习过法律、刑名。

经验方面。弘治十五年(1502年),规定监生以及新科进士均不能直接担任御史,而是应当从现有的庶吉士中选拔、或者从内外科目出身三年且通过考核的当中选取。对于年纪较轻,资历较浅的,必须先通过一般性的小差事进行试用、历练,如果能够符合要求,考核称职,才能实际授予监察御史的职务。

年龄、身体方面。明朝监察官的选任虽然注重老成练达,但并非就单纯以年龄大小来作为判断资历的依据,而且对选任的监察官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也不超过五十岁。明朝初期,选任御史不限年龄。成化六年(1470年),都察院左都御史李宾等建议御史选“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者38,该建议被批准并作为年龄标准基本固定了下来。除了年龄要求外,御史人选还要求身体健康,御史被罢黯的原因之一就包括“老疾”。如,嘉靖十八年(1539年),知县何瑚年过六十而选任御史,但最终以“非制”而受到弹勃。

业务水平方面。除了具备一定经验,熟知政体之外,还要精通法律。监察御史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巡按御史更是需要知晓熟悉。宪宗时,都察院议覆:“刑科给事中锉言,御史历任三年以上谙晓汉律者,方许差遣巡按。……本院考其谙晓刑名者方得实授。”

需要注意的是,巡按御史如果在履职期间存在失职、甚至贪污受贿等行为,其将要受到的处罚将会比一般的官员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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