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不能清算,股东是不是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特匠律师说案例|公司不能清算,股东是不是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21)京03民终12328号
开源公司欠瑞雅公司合同款,瑞雅公司被吊销执照,开源公司遂起诉瑞雅公司宋某、李某赔偿,二审合议庭认为:
第一,瑞雅公司即依据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求股东宋某、李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不应过度扩大股东的清算责任,若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宋某、李某持股比例分别为30%、5%,非开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也不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故在此情况下,瑞雅公司上诉主宋某、李某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开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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