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之后,社保何时缴纳,如何缴纳,权益受损又如何维权?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五大类。与商业保险不同,参与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或放弃。所以,劳动者入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1、及时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即便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仍需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开始缴纳社保。所谓试用期无需缴纳社保,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一般而言,劳动者入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开始缴纳社保。劳动者也应及时关注自身的社保缴纳情况,以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2、按时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保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社保缴纳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整体而言,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社保费用,劳动者仅需承担其中一小部分。对于劳动者需要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本人的工资里代扣代缴。
并且,用人单位还应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用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所以,社保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需按月告知劳动者社保的缴纳情况。
3、未按规定缴纳社保
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包括不缴、少缴、欠缴等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用的,可以向社保征收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且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缴纳社保,看似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带来的责任风险只多不少。一方面,用人单位仍需缴纳或补足,造成损失的还需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社保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所以,依法缴纳社保意义重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予以遵守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