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裁判规则梳理
作者简介
宋国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矿业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排名前五的地产公司投资部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强、智力成果属性明显的特点。一旦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针对设计合同有关的鉴定将会大概率成为查明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方式。本文通过梳理与设计合同鉴定有关的裁判文书,以期对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的裁判规则形成初步认识。
1. 已完设计工作量对应的合同价款
设计合同解除后的已完设计工作量的市场价值或对应合同价款鉴定在设计合同鉴定中占比较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对设计合同鉴定机构资质提出明确的要求,所以实践中受托进行鉴定的机构类型尚不统一,包括了设计院、工程造价机构以及评估咨询机构等,其中以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条件的设计院作为鉴定机构的案例居多。
(1)受托鉴定机构为设计院
案例一、汉源县优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1718号)
法院认为:经查阅一审卷宗,优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就成都地勘院完成的《汉源宾馆(电影院)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的设计费用、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现优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鉴定结论存在不应采信的法定情形,二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确定设计费用并无错误。
案例二、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与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1857号)
法院认为:本院对于嘉兴港区南洋国际中心设计工程中的各阶段的工作量占设计总量的比例及各阶段的设计费,原告在2012年9月18日前所完成的工作量及占该设计阶段工作量的比例是否达到一半,委托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鉴定报告。
(2)受托鉴定机构为造价公司
案例三、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18号)
法院认为: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企业,具有对涉案智力成果价值进行鉴定的资质。该公司依据经过举证质证的鉴定资料,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根据相关规范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并在原审庭审中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鉴定程序合法。
(3)受托鉴定机构为评估公司
案例四、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785号)
法院认为:就设计费的具体数额而言,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一审法院委托南平市成长价格认证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设计费进行了鉴定。
2. 已完设计工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设计人起诉请求支付设计费时,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是建设单位的主要抗辩主张。但相较于设计工作量鉴定,人民法院对设计工作质量鉴定的启动必要性审查更加严格,且部分案例中人民法院同意委托鉴定后因缺少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或缺少明确可行的鉴定依据而最终未能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执行设计图纸质量鉴定的依据通常为强制性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部分案例中行业惯例和质量通病防治等亦成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计图纸通常需经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反复性,在未形成最终施工图前的方案设计图纸中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在酌定扣减设计费时通常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特别是建设单位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设计质量鉴定可能会因缺少相应鉴定机构或鉴定依据而无法进行
案例:大连北部湾中开集团有限公司、银标新世纪(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44号)
法院认为:关于鉴定问题,北部湾公司提供的三份“高尔夫球场设计规范”不能说明出处,银标新世纪公司及西班牙设计公司亦表示鉴于高尔夫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并无官方设计规范可循,本案鉴定无法进行并非当事人故意不提供鉴定材料造成,故不能因此推定银标新世纪公司及西班牙设计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2)设计图纸基本符合标准且建设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酌减设计费
案例: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421民初911号)
法院认为:宏正设计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交付的图纸经专业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经鉴定亦基本符合标准。即便本案合同因明达置业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即便明达置业公司接收图纸后,坚持认为图纸不符合标准、无法按图施工,而不予使用等,也属于明达置业公司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能依此拒付相应设计费。故宏正设计公司要求明达置业公司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第三期设计费1332907元,合理有据。但考虑到案涉图纸经鉴定确存在多处错、漏、碰等问题,还需宏正设计公司后续通过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予以弥补,而明达置业公司坚持解除双方的合同,故结合本案案情,参照相关规定,就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设计费,本院予以酌减。
(3)设计单位未做专业考虑致使图纸无法达到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价款
案例: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申2332号)
法院认为:对本案争议的污水处理工程,鉴定意见明确了根据金达莱公司提供的废水中去除率表格,含铬废水及综合废水中的悬浮物均需在“厂方自建过滤池”中过滤掉90%,而金达莱公司在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其是在“厂方自建过滤池”过滤掉悬浮物90%的进水水质基础上进行的设计。金达莱公司作为污水处理设计的专业单位,应当知道本案“厂方自建过滤池”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应当属于金达莱公司设计中考量的范围。永盛公司提交的金达莱公司出具的《工艺施工总说明》的工艺流程图中标有“厂方自建过滤池”,但金达莱公司在设计时并未对永盛公司自建过滤池提出具体要求,导致涉案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竣工后,在金达莱公司调试下未能达到环保要求,金达莱公司的设计显属不当,原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并返还设计费并无不当。
(4)经鉴定设计图纸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害的,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上诉人抚顺市金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抚顺市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03号)
法院认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的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本工程的设计缺陷可导致钢板库倒塌。仓壁设计厚度不足为主要原因,而钢材品种选用的不合理和主要受力构件间的构造措施不当也加剧了钢板库的倒塌”。上述鉴定结论从专业和科学的角度,充分论证了上诉人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足以证明设计缺陷是造成对于钢板仓的倒塌的直接原因。
3. 已完设计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经济性指标
设计图纸除用于报批报建和指导施工外,方案设计等编制的概算还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控制项目投资的作用,实际签订的设计合同可能会就含钢量、建筑面积等关键性指标作出约定,此类指标通常属于可进行鉴定范围,受托进行鉴定的通常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案例:上诉人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134号)
法院认为:本案经过司法鉴定,德赛公司设计的部分施工图纸钢筋含量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优化指标,女皇公司也已重新委托其他设计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德赛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05号)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智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建筑设计院提供的呼和浩特万达广场一期部分住宅及底商施工图、A区部分地下室工程主体图纸中,所使用的钢筋、混凝土超出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限额指标部分的用工量及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内智信咨字【2014】第05号专项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一期部分住宅及底商施工图A区2#、3#(1-29、1-31、32-57、58、85、86-116轴)、7#、8#楼地下室工程主体所使用的钢筋、混凝土超出投标文件承诺的限额指标造价为10436561元及超出投标文件承诺的限额指标工程量13004.33?。该鉴定报告所附“呼和浩特万达广场2#、3#、7#、8#楼工程量汇总表(表一)”中8#楼的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基础工程因无图均未计算,该鉴定报告中钢筋、混凝土超出投标文件承诺的限额指标数量仅是依据建筑设计院提供的2#、3#、7#楼的设计图纸计算所得。2009年7月13日,万达公司、建筑设计院形成的《会议纪要》中表明:2#、3#、7#楼并不在结构调整范围。建筑设计院设计方案明显超出了其原有设计承诺,故万达公司依照建筑设计院投标承诺及鉴定结论,请求建筑设计院承担增加成本的10%,计算数额为1208649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李金良、喀什贝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喀什信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终474号)
法院认为:因贝斯特公司拒不支付设计费导致本次诉讼,且鉴定系因贝斯特公司对设计图面积有异议而进行,鉴定结论中设计图面积与信邦公司主张的设计面积相差无几,故一审法院确定鉴定费用由贝斯特公司负担并无不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只有涉及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设计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亦并未全部支持。
1. 不同设计方案之间的差异性可直接判断的
案例: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51号)
案件概述:铭洲公司委托维拓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维拓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后,铭洲公司发函解除设计合同并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原审中铭洲公司主张其另行委托设计单位所作设计与铭洲公司设计存在重大变更并申请就此进行鉴定,原审法院经对比两套方案认为铭洲公司主张的重大变更不存在故未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工程设计方案虽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亦具备直观可视效果,且铭洲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一审法院通知书中亦明确载明“你单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后,本院将对设计方案等进行证据审核,必要时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两个设计方案内容的一致性”,由此可见鉴定并非为本案中判定设计方案是否同一的唯一途径或必经程序,本案一审法院结合铭洲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调整说明,通过比对两个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得出结论系其基于证据审核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2. 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设计质量存在缺陷的
案例:临夏州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再71号)
法院认为:森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且在认为涉案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法运营至今,导致工程质量无法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森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交煤热公司的施工图纸存在设计缺陷,无权就自己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要求中交煤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往来函件中已载明的设计进度的
案例:许昌中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申2714号)
法院认为:2014年5月4日中博公司向卓创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的许昌红博商业广场及怡锦园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2013年许昌市第四次规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8月8日签字生效。目前项目已进入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特委托贵公司启动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从该份函件可以看出,卓创公司已经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并获得方案批文,中博公司应依据合同于方案批文拿到后七天内支付设计费。该设计费根据合同约定及设计进度已能确定,无鉴定必要,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并无不妥。
4. 申请鉴定或诉讼请求缺少法律关系或事实基础的
案例:江西省煤矿设计院、长泰县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1479号)
法院认为:首先,煤矿设计院无证据证明其与长盛房地产公司就支付本案讼争设计费存在相关合同或是双方已就相关合同重要条款协商一致。其次,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中,按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是设计方的主要义务。无证据证明设计方煤矿设计院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即已向长盛房地产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本。鉴于煤矿设计院对设计费和金额的主张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实际完全履行并经认可的依据,缺乏前提和基础。
案例: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与四川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6183号)
法院认为:润茂公司需支付第二次设计费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其提出了重新设计的要求,其次才是中铁设计院四川分公司实际完成了重新设计成果。而根据前述论述,中铁设计院四川分公司尚未充分举证证明润茂公司提出了第二次设计的要求,故中铁设计院四川分公司重新设计的成果是否实际存在,不影响本案对润茂公司应否支付第二次设计费的处理结果,对中铁设计院四川分公司的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鉴定可能会因缺少专门鉴定机构或鉴定规范而无法启动,此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如无其他证据时将会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责任。
1. 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应付设计费
案例:郑州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申848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城乡规划设计公司已完成大部分设计任务,要求美景公司确定出图时间后,美景公司仅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变更,双方对必需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提出解除整个合同,违约故意明显。城乡规划设计公司在合同终止履行时并未完成全部设计任务,一审法院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根据城乡规划设计公司向美景公司交付的施工图电子版及公平原则,酌定美景公司向城乡规划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工程款的75%,符合本案实际,也无不当。
2. 根据审图机构意见酌减设计费
案例:上诉人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7373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两次委托鉴定中心对图纸是否合格鉴定,但均不能鉴定,四平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纸是不合格图纸。从审图办的意见分析,该图纸存在瑕疵,一审法院考虑瑕疵程度,酌定减免一定数额的设计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3. 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无法鉴定而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广州同尘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肇庆市凯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12民终2466号)
法院认为:针对设计人的设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凯高置业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由于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册中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能对该申请进行鉴定,双方也未能找到相关的鉴定机构对该申请进行鉴定。故,凯高置业公司主张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纳。
由以上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裁判规则的梳理可知,因设计图纸的智力成果属性较强,当图纸内容涉及专业化非常强的细分领域时,对已完设计量和质量进行鉴定的难度通常较大。如有其他证据可证明设计进度或如无明确证据可证明图纸存在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启动鉴定。为减少或避免此类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可定期对设计进度进行确认,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图纸时应及时留存签收材料或电子留痕,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质量有异议时亦应当书面提出,以便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