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PPP资产证券化法律解析之七——污水处理类交易结构及主要交易文件

PPP资产证券化法律解析之七

——污水处理类交易结构

及主要交易文件

作者介绍

成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PPP项目投资、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土地与地产项目收购、融资租赁等。

王剑龙,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业务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银行投融资等。

作者按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向各地发改委、证监局、沪深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1] ,在吹响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号角的同时更彰显了政府融合PPP和ABS的决心。

2017年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基金业协会两所一会同时发布通知,明确鼓励支持PPP项目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积极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提升了市场对于推进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热情和信心。

在市场一片火热的情形下,作为从事PPP及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的人员,我们试图结合实务经验,通过本系列的文章从法律实操角度对PPP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查重点、主要障碍以及基本操作流程加以介绍,谨此为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 [1] 在《通知》发布后,我们对该新政进行了详尽解读。(http://mp.weixin.qq.com/s/cga-SJgYaCjw9ZIRQQsTSA )

前言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对污水处理类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基本操作流程和基础资产核查要点进行了介绍。按照操作流程,对基础资产进行核查之后,律师下一步的工作是根据核查的结果协助计划管理人等交易参与方搭建污水处理类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发行)结构,并根据交易结构制作相应的交易文件。因此,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对污水处理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交易结构和相应的主要交易文件加以介绍。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概况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3月20日发行,原始权益人为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用控股”),计划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规模为13.3亿元,存续期为5年,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包括宁公控1-5)本金规模为 12.5 亿元,均为 AAA 的评级,预期收益率根据 1-5 年的期限不同,分别为 6.3%、 6.8%、 6.99%、 6.99%、 6.99%;次级受益凭证规模为 0.8 亿元,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全部认购,交易流通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为AAA。根据《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约定,计划管理人于2017年3月20日终止本计划,并于次日进行清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告完结。

该专项计划购买的基础资产为南京公用控股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而获得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从南京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根据《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8]279号、苏财综[1998]17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和《关于南京市2009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宁价工[2009]69号)文件规定,南京市将按规定标准统一征收污水处理费,[2]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主体为南京公用控股下属的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再将污水处理费统一上交南京市财政局。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污水处理费划拨相关事项的通知》,为保证南京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投资运营,每年污水处理费除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及设施的维护外,其余均由市财政拨付给南京公用控股。南京公用控股是南京市区污水处理市场主要企业,拥有已建成和在建的江心洲、城东、城北、城南和仙林、桥北、铁北等7家污水处理厂,并根据南京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拥有获取污水处理费的权利。截至2010年末,南京公用控股共拥有5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到121.5万立方米,在建项目全部完工后将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41.5万立方米/日。

  • [2] 2009年4月,南京市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单价提升至1.4285元/立方米,按照南京市“十一五”污水处理的调价规划,“十一五”期间南京市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单价原计划分三次调整至1.55元/立方米,但因宏观调控原因,污水处理费上调节奏有所放缓。

二、交易结构概述

1、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取得资产受益凭证,成为受益凭证持有人;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

2、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南京公用控股根据政府文件,因建设和经营污水处理设施而获得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从南京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该收益权在未来特定期间内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如下所示(超出预计金额部分不纳入基础资产):

3、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南京市财政局根据《关于污水处理费划拨相关事项的通知》按期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拨付给南京公用控股。

4、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自南京公用控股收款账户收到污水处理费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该污水处理费款项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直至该划转日所在特定期间的划转金额累计达到该特定期间对于的预计金额时为止。

5、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6、在每一个初始核算日,若专项计划账户未能按《计划说明书》、《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收到收益权现金款项,则由计划管理人于补足通知日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履行补足义务的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明。原始权益人无法在补足划款日将收益权现金款项补足的,计划管理人则在担保通知日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明,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7、在分配指令发出日,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在分配资金划拨日划出相应款项分别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当期资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和本金。当期优先级资产受益凭证预期支付额分配完毕后,专项计划账户内余额资金全额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

本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三、主要交易文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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