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备考资料-尸体解剖伦理
尸体解剖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受社会伦理水平的影响和束缚,尸体解剖伦理的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一、尸体解剖观念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是一个封建礼教国家。《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大众的心目中,解剖人体是大逆不道,甚至医界也以解剖人体为耻辱,致使解剖学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在西方,由于封建社会的神权统治,人体解剖在很长一段时间也被视为禁区。近代医学解剖给了人们新的人体科学认识,尸体解剖可以使医生不断积累临床经验,提高诊疗水平,促进医学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国外一些医学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尸解率达40%~50%,有的高达85%,甚至接近100%。
二、尸体解剖的类型
尸体解剖主要分为普通解剖、法医解剖和病理解剖三种。
1.普通解剖。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做普通解剖之用: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无主认领的尸体。
2.法医解剖。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死因不清楚者;有科学研究价值者;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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