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利用延误险漏洞,买900多次获利300万,是诈骗还是无罪?

有个法律谚语,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如何理解这句话?即“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一个公民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行使正当权利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所以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漏洞,买900多次获利300万,此事不犯法,不过具体为什么不犯法?

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2010年进一步更新为《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但这时候延误险都是计算在意外险里面的,申请理赔需要递交各种材料,十分麻烦,2014年各公司开始推行航班延误险,有的还可以主动理赔,省时省力。

不过大家也就是在各种规定之内,走正常理赔程序,江苏省南京市李女士却很不一样,她通过这个赚钱,由于她之前有过航空服务类的工作,对飞机延误信息和保险理赔流程都很清楚,所以在失业之后一段无所事事的时期里,突然琢磨出了飞机延误和保险理赔这件相互依存的两件事情中,存在着的一个巨大漏洞。

所以从2015年到2020年,李女士都通过3件事来“薅航空和保险公司的羊毛”,第1件事是提前获取航班取消和延误信息,选择延误率较高的航班,然后排除其中不具备理赔条件的延误航班,比如因为极端天气原因导致延误的航班,如此筛选出十分有可能赔付现金的航班,接着干第2件事。

第2件事就是逃避系统核查和更为隐蔽的情况下,李女士会利用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虚构4个或5个不同身份购买机票,每个身份信息购买机票时,最多会购买30到40分的延误险;第3件事就是等着航班延误,如果航班延误就索赔,如果没有延误会在起飞之前把票退掉,无论如何李女士都是稳赚不赔的。

要知道一份保险保费大概40元,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区间为400-2000,而延误时间越长赔付的金额就越多,有时候赔付区间在7000-8000元,在李女士利用漏洞赚钱的这900次行为中,最高的一次是用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万余元,加起来总共获利300万元,真的是利用脑袋躺在家中赚钱的典型例子。

直到一位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陈先生,在统计和查询自己经手的延误险赔付时,发现李某等人使用不同身份信息多次进行理赔,怀疑他们是在以违法行为获利,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报警,南京警方当即前往李女士家中将其进行调查,并以其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时,李女士的赚钱大计才到此为止。

虽然该案件目前还没有一个结果,不过很多人给出了看法,都认为李女士不存在其他行为的话,是不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为什么不构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此罪在客观要件上需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但李女士在一系列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首先航班延误为事实,李女士好比做题排除了无数错误答案后,选择了一个正确答案,而这个正确答案的答案是切实存在的;其次李女士用的是亲戚的身份信息,任何人都可以也都会有帮助他人代买机票的情况,李女士也可以是帮亲戚代买机票顺便买运费险,只不过都没上飞机。

再来说“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定义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客观要件强调“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

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就是保险对象、保险项目或保险保障的对象;什么是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标的就是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或者不合格的对象、项目来订立保险合同,可是李女士的所有信息包括对象和项目都是真实的,并未进行虚构,至于飞机延误事故也不是她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也是切实存在的。

所以李女士以上行为并未触及法律,属于“法未禁止即可为”行列,但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损害了航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侵犯了真正有出行需求的旅客的权利,在道德上是一定、必须要谴责的行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行为,孔子说过,君子和小人的区别在于“君子怀刑,小人怀惠”,真正的君子看到漏洞也不会钻,五斗米不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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