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定义及形式———《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五)

在学习《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网络技术概念,争取能在笔记中以通俗的语言表达,就像小编上几期以打麻将的比喻说明“加密货币”,虽可能会不那么严谨,但比生涩难懂好。另外,原打算学习按法条的顺序,但想想还是先学习电子数据的审查,知道如何审查电子数据才能引导侦查,故审查电子数据是基本。因此在这小编提前学习电子数据的审查,其他条款的学习以后补上。

一、定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对电子数据的定义我们再回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没有对电子数据作出定义。

对此的理解:

一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删除了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的规定,这是适应了网络犯罪的进展。之前对“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我亦是作广义的理解,如一些网络诈骗案,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完成,按说犯罪已完成既遂了,但之后被害人又通过微信、QQ等方式试图要回财产等而与行为人的信息,也应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

网络犯罪发展的“去中心化”,使得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大多存在分离。如“民族资产解冻”类的诈骗案,诈骗行为人获取的被害人基本信息,大多来源于网络上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该信息何时被何人窃取或者出卖己无从查证,诈骗行为人如何获取这些信息亦难以确定,无法确定案件发生过程的起点。可以说,在具体案件中对这些信息来源的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属“案件发生过程中”争议实无必要。因此,将“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删除,符合网络犯罪的特性;

二是对“数据”的理解。计算机数据归根到底是0和1,应理解为数字化的记录。“数据”经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处理后形成“信息”,而“信息”则经过数字化的转变后成为“数据”。举例,视频信息为可视化的内容,而视频数据则是该信息加工后数字化的计算机语言等。

数据按其是否连续,可分为模拟数据和数字数据。模拟数据,是指取值范围在某区间连续变化的值。如无线广播、电视是以连续变化的电磁波;模拟信号的电话是连续变化的电压。数字数据,不是连续的而是离散的值,一般采用二进制表示的1、0二进制码,把原始的声音、图像等分成单个的离散信号,并且在传输中可以相互转化。实践中纯模拟数据已很少见,绝大部分都是数字数据。

“黑客帝国”中,尼欧就常看到一串数字(图片引用网络,如侵权请通知删除)

二、形式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网页、社交平台、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四)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程序安装、运行、删除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五)恶意程序、工具软件、网站源代码、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数据库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七)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数据库文件等电子文件及其创建时间、访问时间、修改时间、大小等文件附属信息。

对比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别小看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中的“包括但不限于”的可扩展性,感觉当时这个用语非常好👍

上述分类小编在这不进行名词解释,如在办案中遇到再查也不难掌握,在后面学习过程中也会涉及。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分类只是便于在实践中理解和掌握,由于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复杂、种类多样,各类电子数据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就像传统证据中的物证和书证也有可能互换。比如,数字证书本身是电子文件,当被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操作权限时,又属于身份认证信息;再如,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志,如果提取的是一条一条的记录,那么可以归为记录类信息,如果提取的是存储记录的数据库文件,那么又可以归为电子文件。

总之,电子数据类证据在犯罪网络化转变中逐渐占据重要的位置,小编几年前办的一件毒品案件,就是注意到应该提取的电子数据没提取,既成功追诉一人判死缓,又抗诉一人从无期改至死缓,也感谢总公司两次引用该案例,小编因这个案件也获得个人二等功。尝到甜头了把学习经验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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