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引争议!律师解读:意定监护如何落地?

律新社特约撰稿人丨高明月

高明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上海宝山区88岁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小游,引发媒体热议。一位80多岁的老人,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只有一些远房亲戚,事实上就是无依无靠。但是与楼下水果摊老板却格外投缘,还得到了对方十年如一日的照顾,于是便邀请对方和家人住到自己家里,并决定在自己身后把遗产留给他。为此,还去了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做意定监护公证。老人的亲戚们得知这个消息之后坐不住了,觉得水果摊主别有用心,骗老人家的钱。

老人近亲属、水果摊主小游以及公证处均作出了各自的回应。作为长期关注意定监护理论与实践的家事律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归纳本案相关法律要点,并作简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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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体现意思自治,优先于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上述“意思自治”以及“意定监护”的法条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亦有规定”。因此,明月律师认为:老人未雨绸缪,为自己做好意定监护安排,自主决定未来的监护人选,保护自己的晚年生活,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反之,如果老人未做意定监护安排,因其老伴、儿子均已去世,是独居老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未来将轮到老人的兄弟姐妹担任担任监护人。综合各方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这恰恰不是老人想看到的结果。

目前媒体较多报道,看似争议喧嚣,但这恰恰反映了老人“意定监护”安排正在发挥应有的作用:
 1  贯彻老人的监护意愿,从而保护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2  赋予水果摊主小游的意定监护人的资格。不敢想象的是,如果没有意定监护安排,水果摊主小游将和路人一样,毫无法律立足之地,更不用提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了。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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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财产传承的契约式安排

和意定监护安排天然互补、相辅相成

根据媒体报道材料,老人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指定水果摊主小游作为受益人。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另外,《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级要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如果抚养人小游完全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其受遗赠的权利是得到法律和契约之双重保护的。

和遗嘱“单向的、可随意撤销”之特点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向的,是互附权利和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是“先扶养、后遗赠”,扶养人小游先要承担对于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有受遗赠的权利。有了意定监护的安排,委托人可以赋予扶养人以“监护人”资格(应对法定监护人的挑战),从而可以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的内在逻辑上看,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是天然互补、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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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对老人意定监护安排提出异议

法律如何认定和处理?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老人最近的语言表达不太清晰,极有可能已经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意定监护人小游可以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向公证处另行申请《监护证书》,并凭借该《监护证书》,履行监护人职责。

考虑到相关近亲属已经对老人的意定监护安排产生异议,如近亲属认为意定监护公证书存在错误(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其有权依据《公证法》在一年内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明月律师认为,公证处在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时,都会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大量的工作底稿,足以证明老人是在完全头脑完全清醒、意愿完全明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公证处通过复查来撤销意定监护公证书的可能性几乎不可能。

 参考法条: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老人的近亲属亦有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为老人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申请后,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若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宣告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同时为老人指定监护人。

 参考法条: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后,老人之前已经完成的意定监护安排,将会成为各方争议焦点。考虑到监护权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可能本着“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考虑各位潜在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后,作出综合的判断。但毋庸置疑的是,在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被监护人在意识清晰状态下所作出的、体现被监护人自由意志的意定监护安排,应是人民法院判断监护权归属的最重要的参考。

意定监护制度作为保障被监护人自由意志的重要民事权利载体,虽然进入我国立法体系尚不足五年,但早已经历数重司法检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于今年六月份作出一个涉及意定监护安排的判决,并被业界认为成功案例。在该案中,因为被监护人之前已有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法院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判决将监护人选由原先的法定监护人变更为意定监护人。

本案引发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折射出老龄化社会的深层隐忧,即:当我老了,谁是我的监护人?当法定监护人不值得托付时,我是否可以未雨绸缪,提前为自己指定监护人?我的监护安排,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意定监护安排作为一项法律新生事物,到真正深入人心,还有相当的普法距离。

本案引发不少人对水果摊主小游“猜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巨大财产利益驱动的监护安排,是否可靠?是否有人监督?这种顾虑的背后,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很多国家和地区监护仅指“人身照管”不同,我国法律中的监护人有可以“替代”被监护人作人身和财产决定的巨大权力。

鉴于意定监护安排中本身也是一个长期的人身、财产复合型的法律安排,因此搭建监护监督的架构(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使对监护人的监督权)就非常重要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中,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置监护监督人,或者引入遗嘱(含遗嘱信托)、居住权登记、保险、民事信托等工具,把人身照管及财产保护的权利相分离,促使监护安排互相制衡、长期有效,最终实现“人财两全”。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由意志,就是尊重被监护人尊严的核心所在。岁月催人老,老人终究会到无法清醒的那一天,观“人潮熙攘、你争我抢”,诸位有识之士,一定更能感受到:老人的意定监护安排,恰是一缕可以穿越时空、彰显智慧和尊严的自由之光。

责任编辑:Susan  |  版面编辑:Sh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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