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赠予房产后,女儿翻脸不认亲

有些父母生前就将财产赠予给自己的子女,本指望子女孝顺或将财产增值保值,但很多时候,恰恰相反,子女受赠后反而不如受赠前孝顺;更有甚者,将所赠财产挥霍或变卖。当父母再想将财产要回时,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法律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北京老太张某珍与丈夫关某和共生有四个子女。2008年初,老伴去世后留下一套124.46平方米的房屋。张老太为解决三女儿关某华因一直借住姐姐房屋产生的矛盾,和全家人商量,把这套房屋无偿赠与关秀华居住,但张老太仍在该房屋居住。两个姐姐和弟弟都表示同意,关某华承诺要好好对待原告,给张老太养老送终。之后,全家人按照关某华的要求于2008年3月17日到东方公证处为其分别办理了对这套房屋的放弃继承权由其继承和赠与的公证。2008年3月18日,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84号公证书,关某和的继承人张某珍、关某贞、关某清和关某祥均自愿放弃了前述房产的继承权,故该房产中关某和的遗产由关某华继承。同日,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985号公证书,公证张某珍(赠与人)与关某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主要约定:“赠与人张某珍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苑东二区××号楼××单元××室与丈夫关某和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24.46平方米),该房屋是我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我自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赠与我的三女儿关某华所有(不包括他的配偶)。本赠与合同附条件,即我将上述属于我的房屋份额赠与三女儿后,仍然在赠与的房屋中居住。”

2008年7月21日,前述房屋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为按份共有,张某珍与关某华各占50%财产份额。房子到手后,关某华就和全家人变脸,关系恶化,断绝往来。多年来自始至终不知感恩,对张老太不敬不孝,不兑现当初的诺言,不尽赡养义务,还把自己的母亲张老太的电话拉黑。张老太多次要求到该房屋内居住,均遭到拒绝。2018年10月,张老太摔伤,卧床不能自理,需要请保姆24小时照顾。共同居住的儿子家房屋狭小,没有条件。于是张老太再次提出将赠与房屋内的一间腾让其居住。但关某华仍坚决不同意。

最后,张老太无奈,将关某华以其不敬不孝,不尽赡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的约定条件,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某珍与其女儿关某华签订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张某珍不得任意撤销。但是,在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义务,即张某珍在赠与后仍然在赠与房产中居住。但是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张某珍几乎未在该赠与房产内居住生活且在张某珍受伤不便需要照顾之时,关某华更是阻止张某珍入住前述赠与房屋。因此可以认定,关某华并未依约完成约定的赠与附加义务。同时,张某珍主张关某华未对其尽到赡养义务,关某华虽不认可,亦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张某珍要求撤销其经公证的赠与一节,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相应的,对于关某华要求张某珍履行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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