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略时评:旗帜鲜明地反对潜规则
| 方略
当下,中国人对潜规则大都一点也不陌生。潜规则被视为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存在着一套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这套规矩往往与那些公开宣称的原则相悖,并在实际上支配着社会的运行,这套所谓的规矩就是潜规则。
《潜规则》的作者吴思在书中做了这样的解析:
“潜规则在明朝的一个近义词是“陋规”,写多了这种东西,人也容易显得“陋”,满脑袋利害计算,算的还都是陈年老账,全不知今夕何夕,更不知道精神和理想为何物。”
“在中国历史上的帝国时代,官吏集团极为引人注目。这个社会集团垄断了暴力,掌握着法律,控制了巨额的人力物力,它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命运。”
“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抉择,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这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我找不到合适的名词,姑且称之为潜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潜规则实际上成为一些人遵从的规矩,这种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矩,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通过这种隐蔽的形式,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潜规则运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潜移默化”,相对于显规则而言,潜规则没有明确地公之于众,只有深入到该行业内部才能感知到规则的存在。潜规则往往对显规则阳奉阴违,暗渡陈仓,或是在灰色地带悄悄运行,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曾几何时,潜规则已经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感同身受。比如:当需要到政府机构办事时,国民的潜意识里不由自主地会想到找关系、找门路,“不找人不放心”的思维成了定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区别对待,对普通人常常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甚至野蛮执法,漠视国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却对一些“有关系”、“有背景”的人和事消极执法甚至行政不作为。
潜规则的盛行,客观上阻碍了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加剧了社会矛盾。同时,助长并强化了不正当竞争和国民的自私、贪婪、虚伪、冷漠、邪恶、麻木不仁、精神颓废等负面的精神品质,扼杀了推动社会发展的正当竞争和国民的诚实、守信、正义、平等、博爱、法律至上等正面的精神品质。潜规则充斥各个领域,已经并将在更大程度上阻碍中国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若不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潜规则,则中国在与世界其他法治文明国家的竞争中,将不可避免地逐渐失去竞争力。
中国是一个资源有限而又人口众多的大国,什么都不够分配,即使是在规则公平的情况下,很多人也不能按秩序排队,大家都喜欢插队。而且维持秩序的那个群体自身也不遵守排队明规则。没有民主监督,法治便寸步难行,法治难行明规则可有可无,或可以打擦边球,只要有特权的存在,潜规则便大行其道。纠治不正之风,培育良好风尚,必须破除潜规则。
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大多数潜规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治理,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在法律法规中加以反对,并加大惩戒力度,以提高潜规则的运作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功能,使行为人不敢为。
加强制度建设。潜规则只有在“阴暗”角落才会有施展的空间,一旦遇到光明,就会自取灭亡。潜规则之所以在一些地方盛行,主要是公开透明不够,阳光是最好的“防潜剂”,而最好的阳光就是监督和制约制度,发挥制度的“阳光”功能,使行为人不能为。
加强道德建设。“德不胜其任,其祸必酷;能不称其位,其殃必大”。实践证明,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的道德“底线”比道德品质低下的人的道德“底线”要高。潜规则的运作,本身就不易被发现,因此,更需要行为人的自觉。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广大社会成员都能成为理性的人,道德高尚的人,不按照潜规则运作的人,潜规则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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