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管理:医院考勤制度 /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一叶梧桐一报秋,稻花田里话丰收。虽非盛夏还伏虎,更有寒蝉唱不休。
考勤制度
一、各科室应建立职工在岗劳动考勤登记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每月每人考勤表,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二、各科室(含班、组)每月 10 日以前将上月的职工考勤登记表统计后交财务科,人事科定期检查。
三、考勤内容:上班迟到、早退、带薪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事假、丧假、旷工等项。
四、凡未批准休假、续假而缺勤者,除特殊情况(有证明)外,均以旷工处理,按旷工日扣发工资,按医院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五、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要求恢复工作时,须有专科医师出具疾病证明。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专科医师出具可复工证明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发放各种待遇。
六、病愈恢复工作的职工,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凡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则应累计计算病时假期。
七、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考勤。对于超假、旷工和按规定扣发病假工资的,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人事科,人事科每月 10 日草拟通知呈医院办公室审核下文财务科按章扣发工资及绩效工资。若知情不报的,应追究科室领导责任,并扣发有关领导的当月职务津贴。
八、人事科应定期检查各科室(含班、组)考勤情况。
职工假期管理规定
一、假期种类、待遇和休假对象
(一)带薪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含编外聘用人员)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2.年休假天数
(1)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 l 周(5 个工作日) ;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 2 周(10个工作日) ;
(3)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 3 周(15 个工作日) 。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科室应当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全年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务必确保每位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完年休假。若科室已安排了职工年休假时间而职工未休完年休假的,则视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医院不另发给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科室不安排职工休完年休假的,科室应从科室绩效工资中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若职工己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1.休假对象
凡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满未获医院聘任的人员)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其中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天数
(1)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结婚不满一年者,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父母:
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科室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③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不论身边是否有子女,均可按未婚职工探望自己在外地的父母。
(3)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亲:
①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 1 个月计算。
②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 天,不予累计。
③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 4 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 70 天;两年一次的,给假 45天;每年一次的,给假 20 天。
④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四年一次,给假 40 天,不予累计。
(4)配偶是军人的职工,军方如果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如要求报销往返路费必须出据军方所在部队探亲时间证明。
(5)经批准公派到外地学习进修的人员,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根据规定原则上不予休假,进修人员因事或利用假期回家,其路费应由本人自理。学习在一年以上,入学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探亲费开支标准,在其学习满一年后报销,此后学习期间每年可报销一次。
从院外调入本院符合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在原单位未休假的,持原单位证明,可按规定给假。见习、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试用期满医院下文聘任以后,从下一年度起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必须持有本院或上级医院出具的专科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四)事假
在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职工因重要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
(五)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 3天。男性 25周岁、女性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另增加晚婚假 12 天。婚假自职工本人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按自动放弃婚假处理。符合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规定的职工结婚时,若当年来请探亲假的,需要利用在探亲假期间结婚
的,可按探亲假待遇办理,往返路费给予报销,但不另给婚假。
(六)节育假、产假
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
(七)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办法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做了绝育手术的哺乳假可按上述办法延长至婴儿一岁半。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困难的(有相关部门出据证明) ,经本人提出,经医院办公会同意,可批准 6 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 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八)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丧假 3 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职工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或寒暑假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九)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可休工伤假,须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确认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手续。
除年休假、事假外,上述其它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探亲假要一次休完,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时间。出(国)境探亲假已包括路程假,不另给路程假。
二、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一)凡请假者,须本人提出申请
1.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和正、副护士长请假外出,分别到医务科、护理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然后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行政后勤科室的正、副主任(科长)请假外出,报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然后到院办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2.非领导职务的正、副高级职称人员请假外出,先经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然后报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并登记备案,再将请假单交回所在科室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上。
3.其他人员请假,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分别到医务科、护理部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备案,将请假单交给本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保存,并登记在《请假登记本》 。
4.请病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医务科或护理部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5.丧假者,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方能离开岗位。
6.请哺乳假,须经科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然后报人事科登记备案,经院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离开岗位。
7.请探亲假、节育假、工伤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由人事科审批,请假人持《准假通知单》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出国(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8.请婚假者,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审批法定婚假,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手册》交给科室主任后方能离开岗位。婚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9.请晚育假、独生子女假者,请假人持《请假登记手册》交给科室主任保存。
(二)事假:职工假期在 3 天(含)以内,科室提出意见,由人事科审批;4 天至 15 天由科室、人事科逐级提出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工伤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及时到人事科销假。请病假者假期届满,请假人必须按时返院上班,及时到人事科销假。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须持有关部门疾病证明,且提前向所在科室和人事科书面报告,按本规定批准权限审批后方能续假。
(四)各科室、必须如实将职工的休假情况填写在职工考勤表上,提高透明度,便于民主监督。
(五)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请假的管理,严格按照医院统一的考勤表和《请假登记本》做好请假情况登记(特别是年休假和事假) 。对科室已安排好年休假时间,因个人原因不休完年休假的,个人要写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科室务必做好保存以备查。医院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科室请假的管理进行抽查。
(六)在请假期间需外出离开天等者,请假前必须到人事科登记备案。
(七)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手续。凡请假者,本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者,按旷工处理。科室主任、护士长未履行请假审批制度而越权审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科室主任、护士长要负连带责任,扣罚当月岗位职务津贴。
三、假期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节育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假期,在规定假期内享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生育期间停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等。
(二)工伤、职业病者在治疗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变。
(三)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出境探亲人员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作职位。从第 7 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单位决定。
(四)病假待遇
1.工资待遇
(1)职工每年病假累计<60 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 ,发给原工资。
(2)职工每年病假累计在 60-179 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从病假累计达到 60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百。
(3)职工每年病假累计≥180 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从病假累计超过 180 天(含双休日及节假日)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七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的百分之八十。
2.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病假期间停止奖励性绩效工资。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专科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待遇规定办理。(国家劳动部[82]劳险字2 号)
4.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出勤考核制度,科室无考勤登记记录,不认真执行出勤考核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扣罚科室负责人岗位津贴外,同时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中进行考评。对违反相关规定开具“人情病假单”的医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病愈恢复工作,须经医院证明,科室及医务科同意方可复工。如果病未痊愈,为避免扣发工资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须试工 1 个月。经查确为病未愈而为免扣工资提前复工,继而不久又请病假者,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其病休时间。
6.全日休改为半日休的,应将全日休的时间和半日休的时间(休息 2 个半天按 1 天计)合并计算病休时间。
7.病愈恢复上班工作的职工,应有 1个月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则应累计计算病休假期。
(五)事假待遇
1.当年请事假累计 15 天以内工资照发,15 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2.请事假者所在科室按其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出勤工作日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按财务规定) 。探亲职工务必在休完假后一个月内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按财务规定) 。
5.凡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职工,在规定的出国(境)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 ,其境内段往返路费给予报销,境外路费、医疗费自理。
6.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等。连续旷工超过 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可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各种请假必须与请假事由、时间相符合,否则,经查实,按旷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