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了修正,第十二条由原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正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1月22日发文决定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本批次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范围有哪些?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
三、签证取消后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还有效吗?
自本2016年11月22日起,取消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签证簿》不再作为船舶的法定文书。
四、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五、船舶进出港报告哪些内容?
进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出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六、谁可以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七、如何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办理人可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或者公司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原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和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见《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八、特殊情形下船舶进出港报告有何规定?
(一)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二)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三)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2、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3、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
进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自上一次报告至本一次报告期间的总航次数和客货载运信息。
九、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如何反馈?
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
船舶应当根据接收到的安全校验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确认回执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十、船舶进出港报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二)船舶应在航海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
(三)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并承担因保管或使用不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四)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