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异地施工不履行增值税预交义务对总包有无影响?
很多建筑分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经常问一个问题:我们分包企业跨地区施工到底要不要预交增值税?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只有异地施工的总包需要预交增值税还是总包、分包都需要预交,第二“异地”到底范围多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文件,只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要履行预交增值税义务,没有具体说是哪一类建筑企业,没有说只有总包需要预交,因此不论总包还是分包,只要跨地提供建筑服务都必须履行预交义务。在这个公告中“异地”是跨县,后改成了跨地级市才需要预交,因此一定要搞清楚“跨地”的概念,特别是直辖市,在直辖市跨区施工等于跨地市,同时一些国家经济开发区虽属于县级行政单位但也有可能要求预交,财务人员需要密切关注营改增后地区性政策。
有很多建筑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异地施工的工程项目众多,为了节省资金支出成本,不愿意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都堆到次月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精打细算到极致。问题来了,总包企业如果取得不履行预交义务的分包发票,用于差额扣除或者差额预交、抵扣是否有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很明显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预交义务的分包是要受处分的,总包单位使用未履行预交义务的分包发票进行抵扣或者差额扣除的责任尚不明确。那是否意味着总包企业只要取得分包企业开具的分包发票就可以高枕无忧的进行差额预交或者差额扣除了呢?绝对不是的,请看一下某地学员发给铁蛋的微信截图:
从以上截图大家可以知道,不是高枕无忧的会被预警的,如果被提醒后分包方下次开票依然不履行预交义务,总包方将该发票用于差额扣除或差额预交了,会受到何处罚,我们一起等待活生生的案例。
铁蛋提醒各位建筑总包的财务人员,异地施工项目在取得分包发票时,必须要求分包方出具异地预交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