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编辑凡例
一、本书收录范围
1、本书主要收录各种具有家族世系图表的谱簿,如家谱、宗谱、族谱、世谱、支谱、家乘、世系表等。
2、本书酌收以下有关族姓历史的专门记述:
①记述某家族人物言行的,如世德录、先型录、先世事略等;
②考订某家族世系源流的,如氏族源流、世系考等;
③汇辑某家族规条训诫的,如家规、族规、赡族录等;
④辑录某家族诗文著述的,如清芬录、诵芬咏烈编、世珍集等;
⑤记载某家族祠墓义庄的,如祠考、墓图、义庄录等;
⑥杂述某家族遗闻逸事的,如旧闻录、旧德述闻、故实等。
3、各书皆以现存为限,无论刊本、稿本、抄本、丛书本或复制本,皆为收录。二、本书著录以下各项
1、书名。在封面、扉页(书名页)、卷端(正文第一页首行)、版心几处中多择一最能体现该家族详细支派、居地者著录。其与它处异名者,于备注项中注明。如“迁锡许氏宗谱”,注:版心、卷端作“许氏世谱”。
上述各处均未标明居地者,尽量查出居地,并用园括号冠于书名前,如“(南通)冯氏族谱”。
2、卷数。除著录正文卷数外,另有卷首、卷末或附编者,亦加著录,如“洞庭秦氏宗谱五卷首一卷末一卷”。
无卷次者著录作“不分卷”或“一卷”。
3、纂修情况和纂修人。各书的修、撰、纂、编、辑,拟、述、重订、续编、重修、续修、补修,增修、几修等词,皆依原书著录。
纂修人一律著录最后一次纂修者。纂修人为二人以下者全部著录;为三人以上者,著录前一人与末一人,并加“等”字以示区别。纂修人不可考,则著录作“佚名纂。”
纂修人前用圆括号加冠其朝代。朝代不可考者用(?)表示。解放以后纂修者,纂修人前不冠朝代。
4、纂修时间和版本。纂修时间与刻本时间相隔五年以下者,只著录版本时间;相距五年以上者,须注明纂修时间。如“重刻明修王氏世谱,(明)王胤玉纂。明崇祯末年纂,民国十四年铅印本”。
版本时间的著录,有书名页者,从书名页之刊竣年代;无书名页者,从序跋之最晚年代或凡例、署端(题写书名)年代,但用圆括号注明。如“萧山西河单氏家谱十六卷,(民国)单世基编,民国十一年木活字本(序)”。
以上各处皆无年代者,于备注项下注明记事所止年代。
版本项并注明是稿本、木刻本、铜字本、石印本、铅印本、影印本、油印本、复印本、抄本、丛书本或胶卷。
5、藏书单位。每书各版本下,一一登录收藏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
6、备注。凡多次纂修之谱,注明首次修撰的时间和撰写,此外,凡书名有异者、书中有重要附录者、刻本或抄本中有后人增纂、批注等内容者、藏书之残缺情况、书中地名隶于某县、古地名之今地名等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者,皆入此项著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