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2366热点问答——契税新规来了~优惠政策

山东税务 前天

0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02

个人因房屋被政府征用,取得拆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03

个人因房屋被政府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需要征收契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04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的,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0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7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的房屋权属变更,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08

纳税人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继续执行。

09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10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企业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继续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若您有其他涉税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线咨询:

1.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12366”进入“12366智能咨询”进行咨询。

2.进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综合服务”-“即时咨询”,进入“税博士”进行咨询。

3.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点击“咨询”,通过“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4.进入钉钉,打开“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点击“税博士”进行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责编:韩晓琳
签发:桑   军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