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款清欠⑥ ▏政府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对工程款的收回是否有影响?(文末有福利)

01

Question

施工企业问:

我公司承建了一个政府工程,但是未进行招投标程序,这对工程款的收回是否有影响?

Answer

建永律师答:

这得看这个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因此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贵公司可以取得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但是对于违约金等合同有效前提下才能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

2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发承包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02

主要法律依据

(0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0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03

【参考案例】

1

工程款

不再难

案例一:余长城、彭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最高法民终575号

裁判要旨: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院认为:该案中,甲方西海煤电公司与乙方宏博矿产公司签订《综合治理协议》,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案涉综合治理工程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西海煤电公司将综合治理工程未经招投标即承包给宏博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西海煤电公司与宏博矿产公司明确未进行结算,结算结论无从得知,欠付数额不清楚;且从宏博矿产公司与西海煤电公司的协议书内容看,约定了综合治理费用的计价依据及标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的计价标准、依据仍然对双方有约束力。

2

工程款

不再难

案例二:喀什地区客运总站、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终1865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喀什客运总站就案涉工程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与广州三建补签了穗建三(2015)年合字(7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本文作者律师简介

杨丽娟   律师

建设工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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