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被征收的相关规定了解下!

小编紧接着上文持续为您介绍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程序注意事项,本文主要讲:征收要件、暂停办理、调查登记等事项。

四、征收要件(审批意见)

通过征询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投资任务书作为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据此,可以知道棚户区改造类项目的审批手续是较为快捷简便的,小编提醒您在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中,征收方需要举证证明涉案项目依规获取了这些审批手续,而且其合法性是庭审中的审查要点之一。

五、暂停办理

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要件以及房屋征收申请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暂停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延期公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该阶段就要影响被征收人的生活、权益了,“暂停公告”或曰“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对应《征补条例》的第16条。北京规定暂停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一年,小编提醒您,一旦暂停公告发布,广大被征收人就可以开始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做好依法维权的各项准备了。早做准备不代表您不配合征收方实施改造项目,只是早点咨询、了解,一方面有助于您做出正确的决定,进而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如果给您的补偿方案是合理的,那么您就要尽早签订协议,拿到奖励金,以免因为自己的不当要去错过奖励金;另一方面,如果补偿太低,您可以早点采取措施。

六、调查登记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关于调查登记,《征补条例》第15条有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调查人员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过调取有关部门存储的资料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拟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结构、附属物面积、用途、权属、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结果若无异议被征收人要进行签字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时要及时提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所认可的测量评估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量确认,不要等到预签补偿协议阶段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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