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绝对不能改变?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绝对不能改变?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
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
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Article 533. If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a contract encountered an unforeseeable material change which does not belong to commercial risk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and it is clearly unfair to continue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for one party, the party adversely affected may renegotiate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with the other party. Should the parties could not succeed in negoti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the party may submit the dispute to a court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for 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The court or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shall, in light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modify or terminate the contract.
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时间、方式等。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况,受影响的一方是可依据本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但真正要适用此条规定的也会遇到不少问题。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很多条件。首先,要搞清楚本条所述的"基础条件"是什么条件?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和不同的合同,其基础条件均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只能就具体的合同而言。其次,基础条件发生的变化必须是“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变化是重大变化且必须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受基础条件变化影响的部分尚未履行。第三个条件是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然,什么是“明显不公平“也需要有充分必要的理由。
正确适用本法条规定的方式是首先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协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约定仲裁的话)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不得自作主张,自己认为出现了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是公平,案件的实际情况即合同约定情况以及基础条件变更情况的判断和裁量权在法院。公平不是根据价格的高低或一方盈利多少判断,而是综合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双方的成本、收益与其付出大致有一个相称的比例。
西方法谚:法官不为当事人重写合同。因此,法院包括中国的法院是不会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可解除合同,但没有办法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因此,法条规定的“变更“可能有点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情形的解释中还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和一个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情形。一个限制条件是基础条件的变更必须不属于不可抗力,另外一种情形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次民法典并未提这两点,如何适用,有待于法院的判例。但订立合同的目的无疑属于合同的基本条件,如和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和材料公司签订购买装修材料的合同后,拟装修的房屋被洪水冲走,合同的目的没有办法实现,可据此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有鉴于此,在订立合同时,将订立合同的目的写清楚,没准儿还真能用上。
房屋被洪水冲走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将其归并到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更合理一些。业主的目的是要装修房屋,现在房屋没有了,自然就没有办法装修,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业主签订的是房屋出租合同,而房屋被洪水冲走就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不知你明白没有?借助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目的在于解除或变更合同,借助于不可抗力的目的在于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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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nce of commerical, legal negotiation, acquisition and mergers, arbitration, training in England, Germany, Switzerland, Holland, Denmark, Norway, Sweden, Slovenia, Dubai, India, Japan, South Korea, USA, Canada etc.
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Working experience in accounting, auditing, transl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logistic, management, corporate counsel, arbitration 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