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怎么办?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Article 601. The seller shall deliver the subject matter at the time agreed. If a period of time was set for delivery, the seller may deliver at any time within the said period.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Article 602. If the time of delivery is omitted or uncle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0 and Article 511 (4) of this Code shall be followed.

“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指确定交货时间后,买方既不应提前交货,也不应逾期交货。 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分期交货的话,买方应一次性将合同约定货物交付。

“交付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如约定买方应在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交付货物即属于此种情况。

“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是指在约定的时间期间内,何时交货由出卖人确定。即便是在约定的期间内买受人也无权指定哪一天交货。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是合同起草人的态度问题,“约定不明确的”是合同起草人的水平问题。合同的履行基点在诚信,但如果合同约定遗漏就有可能被一方当事人合理地利用。不过好在民法典还给各位准备了备用条款。 其中第五百一十条的意思是说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能确定,则根据本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必要的准备时间”是多久?法律没有规定,应根据不同合同的个案情况进行确定。问题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必要的准备时间”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但即便双方认识不同,实际上“必要的准备时间”也不是随意主张的。如对于一个正常生产的自行车厂而言,生产100辆自行车的必要的准备时间实际是也不是自行车厂可以胡乱说的。假如其日产量是10辆的话,20天的时间生产100辆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笔者相信本条的着力点在一般的动产的买卖,对于不动产,或者对于船舶、飞机及大型复杂之标的物的交付, 对于股票、债券以及权利的交付等特殊标的物,“必要的准备时间”怕是难以确定的。但对于不动产,或者对于船舶、飞机及大型复杂之标的物等等的交付,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产生的问题又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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