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在交付后还可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卖方在交付后还可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

出卖人。

Article 641 The seller may keep the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 the sales contract if the purchaser fails to pay the fee or fails to perform the other obligations.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without registration retained by the seller couldn’t be used as defence against a bona fide third party.

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本法已有完美的规定,卖方在交付后保留所有权则属于例外,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的转移依法律规定在交付时转移。

“未履行支付价款”: 买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标的物价款的,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似乎理所应当。买受人即使支付了95%的货款,如果双方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出卖方保留,则法律不会干涉。

 “其他义务”即除支付货款外的其它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如果双方约定买受人不履行除支付价款外的其它义务,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依然有效。

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项,再加上登记就更加繁琐。实践中没有见过实例。

第二款的意思是指:虽然出卖人保留标的和所有权,但毕竟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掌握之下。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再转卖于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原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并支付了市场对价的人-如果保留所有权事项未经有关机关登记,则原出卖人不得以其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人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问题是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由出卖人承担。人民法院在执行出卖人的财产时,还可以扣押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因此,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有利也有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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