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有没有其它替代办法?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有没有其它替代办法?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
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Article 581 If a party fails to perform or its performance does not satisfy the agreement, and its obligations as the nature thereof cannot be compelled,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est a third party to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nd ask the obligor to bear the performance expenses
本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文,原合同法中没有此规定。
本条不适用于金钱类债务,因为金钱类债务不存在不能强制执行的问题。
本条适用于非金钱类债务,但并非所有非金钱类债务均适用于本条, 因为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也不能替代履行”的问题。
在适用本条时, 合同一方请求第三方替代履行时,第三方的选择应当和原合同方的资格等级接近,所交货物品级接近。由第三方履行产生的费用不应过分高于原合同一方履行时合理支出的费用。 如在建筑设计合同履行中,原设计机构为三级资质,设计机构拒绝履行设计义务时,设计服务不能适用强制履行,业主方只能另外请求第三方设计机构进行设计,此时,业主方应当选择与设计机构等级相当的机构。如果业主单位另外选择一级设计机构负责设计而请求原设计机构承担设计费用,于原设计单位不公,于业主单位则有趁机取利的嫌疑。请求第三方替代交付货物时,同样有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