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波说法 | 只办婚礼不领证而引发的种种离婚问题浅析

只办婚礼不领证而引发的种种离婚问题浅析   

作者:王永波律师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适婚男女只办理婚礼不领结婚证,这种情况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城、乡镇、农村出现的较多。男女双方根据当地习惯,由媒人牵线,经双方家长同意,举办婚礼结为夫妻。在形式完备的情况下,却唯独没有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在如今年轻男女离婚率日渐趋升的当下,“未领证就要离婚”也逐渐引申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针对该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可以解答现下许多年轻男女的困惑,对未举行婚礼的男女也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这种情况产生的离婚诉讼一般是由男方提起,实践中多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一、离婚时法院通常将男女双方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1、没有经过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如果男女双方仅仅根据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婚礼后一方在另一方家里居住,在街坊四邻、亲朋好友眼里已经是夫妻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双方关系与恋爱中的男女关系在没有任何差别。

2、请求离婚的,只能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 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在户籍上仍属于未婚,没有结婚如何要求离婚?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除非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立案受理。本文涉及的情况只能起诉要求离婚,由法院判决认定解除同居关系,或者不起诉双方自行解决。

二、起诉离婚时,女方一般无力单独抚养孩子。若将孩子交由男方家庭抚养,女方也无力承担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对于起诉离婚时,双方已经生育子女的,子女应当一并处理。子女交由一方抚养时,参照正常离婚,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一般计算至18周岁)。根据中国传统,子女一般属于男方家里传宗接代的人,意识中往往将他(她)界定为男方家里的孩子,男方家庭也往往愿意继续抚养孩子。这样一来,诉讼中就会出现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而女方一般都是家庭主妇类型,不外出工作,单独生活压力已经够大,没有能力单独抚养孩子,不抚养孩子也无法负担抚养费。实践中,法官经常会将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与需要分割的财务在数额上一并处理。考虑到女方的经济来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般会适当的予以照顾。

但是,在男方主张抚养费时,也有的女方一时想不开,为了暂时的抚养费而主张将子女判给自己抚养,由男方向自己支付抚养费。这样一来,就适得其反,抚养费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成为了离婚男女双方取得金钱的博弈。无论是由哪一方抚养孩子,哪一方支付抚养费,都是为了给孩子将来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教育背景、生活环境,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将子女判决给其中的一方抚养。笔者也建议离婚男女着实为无辜的孩子多加考虑,不要为了双方一时之气,将孩子作为谈判的筹码。

三、男方主张女方返还已交付的彩礼,女方一般需要向男方返还,但男方往往举证困难。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所述情况属于上述条文第一项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法院会根据给付的情况与当时的开支情况进行认定。但是举证真的容易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通常以现金方式交付,基于礼貌,不可能要求女方家庭出具收据收条。鉴于此,离婚诉讼中,对给付彩礼行为、彩礼数额的举证就困难重重。开庭时女方亲口承认接受彩礼自然没有问题,但女方否认或者不回应的情况下,因为男方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只凭只言片语或者媒人证言,未免有些单薄。从男方角度考虑,男方在起诉离婚前,可以通过短信、电话录音等形式,在女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承认给付过彩礼,以防止开庭时女方矢口否认。即便如此,现实开庭中呈现出来的证据也是漏洞百出,甚至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

结语:

男女双方结婚,即便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是倾注的两个家庭的期望和关注。适婚男女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而结合,也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分开。相比这种情形,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不仅不是双方的负担,反而是对双方权利最好的保护。希望本文可以对面临困境的朋友产生一些启发和疏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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