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保险类信托功能和保险金信托分别适合什么人?

昨天写的《保险类信托功能和保险金信托有何区别?》有学习认真的小伙伴看了以后,提了几个问题:

什么时候用人寿保单类信托?

什么时候用保险金信托?

保单类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又分别适用于什么人群?

都是好问题,我尝试举例说明一下适用人群和场景。

如果被保人有在世直系血亲,而且家人和后代都无不良嗜好,婚姻美满,事业和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经济情况良好,家庭和睦,那么保单类信托功能的制式化条款已经可以满足大多数人通过保单进行资产隔离债务和税金,让财富永续传承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可能对这几种情况的客户更合适:

1、被保险人没有在世的直系血亲,无法通过保单指定受益人。

比如我在《12年目睹金融圈人与事《金融人札记》中写过有一个客户,是唐山大地震孤儿,家人都已经在地震中遇难,他自己坚持独身主义,没有婚姻和孩子,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用保险金信托,因为保单受益人目前受制于法规,还不能给直系血亲以外的人,但通过保险金信托,把保单收益放入信托资产,信托受益人可以是非直系血亲,也可以是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实现被保险人和委托人的意愿。

2、保单受益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受益人身体或精神有障碍,残疾或智障,或者太低龄和太高龄,比如家人有自闭症或阿尔茨海默氏症,如果保险金一次性给予肯定不太合适,即便通过类信托申请分期领取,也还是存在风险,这种也可以考虑保险金信托。

3、保单受益人不善理财,盲目投资,或自身企业经验不当,有债务纠纷,甚至有挥霍败家和赌博吸毒等其他恶习,这种情况,一次性给予肯定不合适,通过类信托分期给付也可能会被受益人不当使用,通过保险金信托个性化定制一些制约条款更合适,比如约束高消费等。

4、保单受益人性格缺陷、心智不成熟,或婚姻失败,保险金无论是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被配偶分走一半,如果通过保险金信托个性化定制条款,比如达到一定年龄,通过相关学历和资格证书考试,做志愿者或义工多少时长才能领取等等,或注明只有血亲可以领取,非血亲不能成为受益人,这样就可以支付给指定受益人信托账户,不会因为后人发生婚姻风险而资产缩水,做好资产隔离和财富代际传承。

必须指出,类信托功能是保险公司免费提供,没有相关费用,保险金信托需要支付相关管理费。

而且,不是所有的寿险保单都有类信托功能,我目前了解到大多数年金和终身寿险等身故理赔保险产品都没有类信托,而是选择跟信托公司合作。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要指出,选择任何金融工具,都要清楚这个工具的特点,不可替代的核心优势,就像人寿保险是特殊产品,是所有金融工具中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合同,是为人们在面临老病死残风险来临时提供应急现金流,是分担、控制和管理一生中无法避免的人身风险。

个体的力量永远是渺小的,所以我们需要借力,保险就是互助,是个体借助更多人的力量规避风险,所有的金融工具中,只有保险能同时做到免税、省心、保本、确定、复利、高杠杆,这些产品特点都是为了规避风险,做好财务安全规划而设置的,仅保险独有的属性,不是股票、存款、房产或其他金融工具和资产可以替代的。

所以购买人寿保险,产品当然很重要,但保险师的后续服务也很重要,因为每一份保险合约的签订,都不是通常意义上销售行为的结束,而是保险人为客户提供一生服务的开始,是为客户全方面风险管理的内容之一。所以,购买人寿保险,不能只比产品比价格,还要比服务,看你选择的保险师是否专业,是否能在行业长期生存,长时间为你提供服务,尤其是在风险来临时是否能站在你的立场,为你奔走,争取你的利益,捍卫你的权利,守护你的梦想,这是购买保险很重要的一点,因为那时你可能已经没有能力为自己发声,只能信任你选择的这位保险师,这是比产品价格更重要的。

先写这些,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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