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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6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5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59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 如果没有进行离职前的健康体检,-且员工离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极有可能就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员工离职前进行了健康体检,确保没有问题,以后再发现了患有职业病,就与单位无关。因此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对于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职前一定要进行体检。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同时劳动者必须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虽然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但已经治疗好,并没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者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流程;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劳动者因工致残构成伤残等级享有哪些待遇如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关于劳动者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如下: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相关规定:医疗期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虽然没有构成伤残,但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自怀孕开始至婴儿出生一年之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女职工“三期”待遇有哪些?请看下面:
孕期指的是女职工整个怀孕期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 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期指的是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据2012年4月28日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全国各地都有此方面的规定。(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大全)哺乳期指的是从婴儿出生到婴儿满一岁之间的期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考虑到老职工对单位的贡献比较大,而且他们年龄已经偏大,再就业能力比较低,如果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生活将十分困难,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劳 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如果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33号)在第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2001年5月11日劳社厅函[2001] 125 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指的是男已经年满55岁,女工人已经年满45岁,女干部已经年满50岁。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这个是兜底条款的规定,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凡事有例外,即使劳动者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