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科目调整及核算
新收入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到全国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的确认和结转!具体的会计准则核算如下。
一、会计科目调整
二、核算流程
1.购买材料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项目发生实际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收到预收款的账务处理
(1)开不征税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2)开有税率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4.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成本投入占概算成本推算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6.业主确认工程量(含质保金)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质保金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
7.期末将合同结算余额转入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的账务处理:
(1)如果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资产-工程款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2)如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结算-工程款期末结转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
8.质保期满—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
三、几个重要科目的核算说明
案例分析
2×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500万元。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80万元,单独售价合计6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5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500×120/(120+48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00
贷:合同资产 100
主营业务收入 400(500×480/(120+480))
(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合同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该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支付了合同对价的,企业应该按收到的款项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发票的,做此分录)
2、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特别提醒:企业应转让商品收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四)“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贷:资产减值损失
(六)“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当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提醒: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七)“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1、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2、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